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省安监局关于大力宣传贯彻《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通知
- 制定机关: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发文字号:深安监管〔2004〕214号
- 公布日期:2004.12.31
- 施行日期:2004.12.3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省安监局关于大力宣传贯彻《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通知
(深安监管〔2004〕214号)
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04年11月25日,省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粤府〔2004〕122号)(以下简称《决定》)。《决定》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精神,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对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做好《决定》的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是我市2005年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对于我市安全生产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2004年12月30日,我市已在全省率先举办了《决定》的宣讲报告会,对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各街道办事处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各区安监局、各街道安办全体人员进行了专题宣讲。现将省安监局《关于大力宣传贯彻<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通知》(粤安监〔2004〕115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工作,认真做好《决定》的宣传贯彻工作。有关宣传贯彻情况请于2005年3月20日前以书面材料报我局。
(联系人:容静 电话:82001475 传真:82001464)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省安监局《关于大力宣传贯彻<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通知》(粤安监〔2004〕115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