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实施宪法宣誓制度规定(2018修订)
- 制定机关: 清远市人大(含常委会)
- 发文字号:清远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
- 公布日期:2018.12.07
- 施行日期:2018.12.07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清远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号)
《清远市实施宪法宣誓制度规定(修订案)》于2018年12月7日清远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12月7日
2018年12月7日
清远市实施宪法宣誓制度规定
(2016年2月19日清远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8年12月7日清远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
(2016年2月19日清远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8年12月7日清远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3月12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2018修订) 和2018年6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2018修订),制定本规定。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或者市人大常委会组织。
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分别组织。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组织。
宣誓仪式根据情况,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一般由宣誓人中职务最高者担任;宣誓人职级相同,由宣誓人中姓名笔划顺序排列最前者担任。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诵读誓词后,宣誓人应当报出本人姓名。
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宣誓人应当着装得体,有制式服装的应着制式服装。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