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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云城区征地留用地开发利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云城区征地留用地开发利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府办〔2020〕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云浮市云城区征地留用地开发利用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8日

云浮市云城区征地留用地开发利用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盘活征地留用地,发挥土地资源最大效益,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处置利用和收益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云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留用地(以下简称“留用地”),是指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后,按照实际征地面积的一定比例(不含征收后安排为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的面积),安排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的建设用地,包括集体所有性质留用地和国家所有性质留用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云城区行政区域内的留用地开发利用管理。
  第四条 留用地可以选择折算货币补偿、置换物业、实物留地等方式兑现,鼓励选择折算货币补偿或者置换物业方式。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留用地必须在申请用地时一并上报审批,或者通过折算货币补偿、置换物业方式同步兑现,或者提前在已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用地中安排。
  留用地安置不得延后单独报批或者转换为留用地指标。
  第五条 留用地选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二)根据产业分类分别向规划功能区、城镇社区集中,鼓励集中连片安排。
  第六条 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前提下,留用地的用地报批与无偿返拨手续可以一并报请有批准权的政府审批,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参照划拨供地方式核发国有性质留用地返拨批准文件。
  政府无偿返拨的国有性质留用地与出让土地享有同等权益,不需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和缴纳土地出让价款。
  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意愿,以协议出让方式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的,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不得超过同类土地用途的出让最高年限。
  办理返拨或者协议出让手续前,应当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现行城乡规划出具规划条件。
  第七条 留用地应当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留用地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外的,原则上保留集体所有性质;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并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可以征收为国有土地。办理留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或者征收土地手续的所有费用,纳入征地成本。
  第八条 集体所有性质留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将集体所有性质留用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的,不再安排留用地,也不折算货币补偿。
  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初次转让无偿返拨方式取得的国有性质留用地使用权,应当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留用地的位置、面积、权属、开发用途、规划指标、是否依法表决通过及公开交易底价等内容进行审核。
  土地转让所得除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转让税费外,全部归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第十条 因规划修改导致国有性质留用地无法按照原先核发规划条件进行开发建设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向云城区人民政府申请折算货币补偿或者置换等值地块。
  第十一条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留用地建设为经营性物业,形成运营成本低、经营风险小、经济收益长期稳定的农村集体资产。
  第十二条 鼓励留用地纳入“三旧”改造。2009年12月31日前已实际建设使用的留用地,因不符合相关规划而无法纳入“三旧”改造地块数据库的,可以按程序调整相关规划或者编制“三旧”改造单元规划后纳入标图建库范围。根据旧村庄改造需要,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表决通过,可以将尚未开发建设的留用地与“三旧”改造项目进行统筹开发利用,通过公开方式一并确定合作开发主体。
  第十三条 留用地开发利用可以采用货币化处置、自行开发、合作开发等方式:
  (一)货币化处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或者政府挂账收储方式处置留用地。政府挂账收储是指由土地储备机构(部门)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确定收储方案,并报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
  (二)自行开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独)资注册成立公司(企业)自行开发。
  (三)合作开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其全(独)资注册成立的公司(企业),与合作方成立项目公司进行留用地开发。合作开发方式可以选择返还物业或者返还“物业+货币”或者作价入股。
  采用合作开发方式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拟定合作开发方案(不得设置排他性条款),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表决并公示。合作开发方案通过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招标选取合作方。中标的合作方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设定的条件拟定合作开发合同。签订合同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与任何单位、个人签订留用地处置协议。
  云城区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加强留用地合作开发的指导、监督、管理。
  (四)政策规定的其他开发方式。
  第十四条 留用地处置方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表决通过。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开发建设商业服务业设施等经营性用途国有性质留用地的,应当留下不少于可以建设经营性用途建筑面积20%的物业用于保障本集体经济组织长期收益。具体面积应当在土地公开交易或自行开发建设前确定。
  第十六条 国有性质留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或者作价入股等用于商业、旅游等经营性项目或者工业项目的,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的程序和办法,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进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独)资注册成立公司使用留用地的除外。
  第十七条 集体所有性质留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用于商业、旅游等经营性项目的,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的程序和办法,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进行。
  集体所有性质留用地不能用于宅基地及商品房开发建设。
  第十八条 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留用地开发利用工作中收受贿赂、营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全(独)资注册成立公司(企业)的管理人员,在留用地开发利用中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其他县(市、区)、云浮新区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