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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营企业扭转亏损责任制和若干政策措施 失效

  • 制定机关: 广州市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穗府办〔1983〕85号
  • 公布日期:1983.11.29
  • 施行日期:1983.11.29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关于废止部分法规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1年2月25日 实施日期:1991年2月25日)废止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广州市国营企业扭转亏损责任制和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穗府办(1983)85号 一九八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企业整顿领导小组制定的《广州市国营企业扭转亏损责任制和若干政策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国营企业扭转亏损责任制和若干政策措施

  根据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以及全国、全省整顿企业扭亏增盈工作会议的精神,对亏损企业要加压力、给政策的原则,特制订如下扭转亏损的具体措施:
  一、建立扭转企业亏损责任制。
  按亏损企业的隶属关系,采取分级负责制,责任落实到人。市属企业,由主管局局长(公司、经理)负责;区、县企业,由区、县长负责;基层企业,由企业的厂长(经理)负责。层层要立下“军令状”,明确扭亏的要求和期限。

  二、对亏损企业进行调查摸底,分类排队,分别不同情况。采取“限、停、放、关”的具体措施:
  (一)对经营管理不善、消耗高、浪费大、产品质次价高,但短期内能改变面貌的,实行限期扭亏;以产大于销,边生产边积压的,实行限产整顿。
  (二)对工艺技术不过关,设备严重失修,不能维持正常生产,或产品质量差,销路不好,新产品又接不上,亏损严重的,实行停产整顿。
  (三)对长期亏损严重,转产没有条件,改造没有前途的企业,坚决关闭。
  (四)对商品经济流向不合理的,要进行调整和撤并。

  三、为了鼓励亏损企业扭转亏损,按以下政策规定处理:
  (一)对限期扭亏的企业,在限期内完成了市经委、建委、农委、财政局下达的指令性亏损指标,属实行减亏分成的企业,仍按市财政局下达的利改税亏损额提取减亏分成;属实行亏损递减包干的企业,仍按市财政局的利改税亏损额减亏全留或分成,超亏不补。其中扭亏为盈的,免征一定期限所得税。
  (二)对实行按产品(商品)定额补贴的企业,按销售数量计算补贴,减亏留用或分成,超亏不补。
  (三)如当年确有把握扭亏为盈的技改项目,本企业资金又不足,财政上可给点无息贷款。对花钱不多,可扭亏为盈的技改项目,可从各级集中的更改资金和小技贷款给予支持。
  (四)对县以下的小型亏损企业,可实行集体承包经营,自负盈亏。扭亏为盈的,当年免征所得税。
  (五)对已关闭的亏损企业,允许待安排人员租用原有的厂房、设备和物资,开办集体经营的零部件加工、修理、服务及其他临时性营业,自谋生计,自负盈亏。
  (六)提前实现扭亏为盈的企业,对做出贡献的厂长(经理)和其他有功人员,由各主管部门,按贡献大小,论功行赏。
  扭亏成绩显著,提前消灭亏损户的主管局(公司)和区、县,由市给予表扬和奖励。

  四、为使今年企业的亏损额比去年压缩百分之三十以上,一九八四年底基本消灭经营性亏损,把政策性亏损压缩到最低限度,实行以下措施:
  (一)工作不力和主观原因,完不成扭亏计划,甚至发生计划外亏损的,市属主管局(公司)和区、县,应由主要负责人作出深刻检查,视情况由市作出必要的处理。
  (二)经营管理不善,完不成市委、建委、农委、财政局下达的指令性扭亏指标的企业,超亏不补,职工不得发放奖金,也不准按市财政局在利改税时下达的指标提取减亏分成,并相应扣减企业基金。
  (三)到期不能扭亏的企业,坚决实行关、停、并、转,财政不补亏损,银行停止贷款,职工不调工资;对未尽职责的厂长(经理),要分别情况,给予处理或处分,包括自动辞职、就地免职、就地安排等。
  (四)经营管理不善,实行停产整顿的企业,职工不发奖金,扣发企业主要领导人部份工资。
  (五)企业的扭亏效果必须真实,不得弄虚作假。否则,要追究企业领导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停发奖金、扣发工资;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组织处理。

  五、建立扭亏成果上报制度。为了检查扭亏规划的落实情况和扭亏进度,由市经委、市财政局负责对市属主管局(公司)和区、县,以及亏损三十万元以上的大户,按月通报扭亏进度及负责人名单。各主管局(公司)和区、县负责对所属亏损企业,按月公布扭亏进度及负责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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