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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实行新的特区工资制度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实行新的特区工资制度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
(深财行字[1995]50号 1995年12月29日)


各事业行政单位:
  国务院已正式批准我市的工资改革方案,目前全市正进行新的特区工资套改工作。工资套改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为了使财务人员在会计核算中能正确列报“工资”、“补助工资”等会计科目,真实、准确反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水平,现就工资套改,实行新的特区工资制度过程中有关“工资”、“补助工资”的具体内容,列报口径等财务问题作出统一规定。通知如下:
  一、有关会计科目的列支内容
  (一)“工资”科目内容
  1、机关单位人员工资
  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包括职级工资(含基础工资、工龄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特区津贴。
  机关技术工人工资,包括岗位技术等级工资和特区津贴。
  机关普通工人工资,包括岗位工资和特区津贴。
  2、事业单位人员工资
  管理人员工资,包括职务(职员)工资、活工资(津贴或奖金)和特区津贴。
  专业技术人员工资,包括技术等级工资、活工资(津贴或奖金)和特区津贴。
  技术工人工资,包括技术等级工资、活工资(津贴或奖金和特区津贴。
  普通工人工资,包括岗位工资、活工资(津贴或奖金)和特区津贴。
  以上“工资”科目内容列入“工资”二级会计科目中核算。
  (二)“补助工资”科目内容
  机关单位、事业单位“补助工资”科目内容相同,包括保留津贴、物价补贴、住房补贴和奖金。上述四项内容列入“补贴工资”二级会计科目中核算。其中,奖金是指四个月发放一次,全年发三次,按本人月基本工资为计算基数的奖金。
  (三)考核奖,由人事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年终考核情况审批核拔,列入“其他费用”二级会计科目中核算。
  二、关于“住房补贴”
  住房补贴,从1996年1月起,凡1995年底编内在册人员、离退休人员,暂按原工资方案个人住房补贴实际数发放,1996年新调入人员暂时不发住房补贴,待新的住房补贴标准审定后再套改补发。
  今后因我市准成本房价和房租提高而调整的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其财务处理和开支渠道由市财政局另行通知。
  三、关于补发工资的正确划分及列报
  各单位完成工资套改后,必须对补发工资进行正确划分。以本单位实行新工资制度的人均工资、人均补助工资水平,扣减93年10月至95年12月的实发工资(注:含工资、补助工资两部分)和预付工资后,余额分别列人相应的二级会计科目中核算。
  正确划分补发工资中“工资”、“补助工资”项目,是保证今、明两年全市财政支出决算报表准确、真实的一项重要工作,希望各单位领导和财务人员高度重视。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