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和规范梅州市人大代表活动的若干意见
- 制定机关: 梅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 公布日期:2010.08.31
- 施行日期:2010.08.3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和规范梅州市人大代表活动的若干意见
(2010年8月31日梅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为保障梅州市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根据宪法、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就加强和规范梅州市人大代表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在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大会)会议期间的主要工作为:(1)听取和审议梅州市人大常委会、梅州市人民政府、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梅州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2)审查和批准梅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梅州市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3)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其他重大议案; (4)依法提出代表议案;(5)依法提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6)依法提出质询和询问;(7)依法审议人事任免案,参加大会的各项选举;(8)参加大会的各项表决等。
代表应当依法出席大会会议,参加各项议程活动,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参与行使国家权力。大会对代表出席会议情况进行考勤并通报。
二、提高审议质量。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是代表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职责。代表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可以采取代表团全体会议、分组会议的方式进行审议。代表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时,有关机关必须派相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认真研究、积极采纳代表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对议案和报告作出修改。对代表提出的质询,受质询机关要认真答复。
三、代表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主要为:(1)参加视察和专题调研;(2)应邀参加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3)应邀参加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组织的专题调研;(4)应邀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5)应邀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大常委会会议;(6)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7)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8)联系人民群众,听取群众意见;(9)参加市人大常委会及其办事机构组织的其他活动等。
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既是执行代表职务,也是知情知政、掌握第一手材料,酝酿、起草、提出议案或建议、批评和意见,为出席大会会议审议各项报告和议案作准备的过程。代表必须积极主动、自觉参加,每位代表一年内参加大会闭会期间活动应在12天以上。
四、加强和改进代表活动的组织工作。代表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由梅州市人大常委会组织,也可以委托原选举单位或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组织。代表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一般在原选举单位的本行政区域内进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和梅州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的统一安排,可以跨原选举单位的行政区域进行。
五、增强代表活动实效。代表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方式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代表一般以原选举单位的行政区域组成若干代表小组开展活动;也可以由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安排,组成专业小组开展活动;还可以与本行政区域内的全国、省、县(市、区)人大代表混合组成代表小组开展活动;有共同专题的代表可以相约成组,根据梅州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的统一安排,开展活动。
六、切实加强和改进代表视察及专题调研工作。视察和专题调研是代表在大会闭会期间活动的重要形式。根据梅州市人大常委会的统一安排,由各选举单位或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组织代表,在每年代表大会召开前进行一次集中视察,时间为五天左右。视察要坚持“小型、专题、深入、实效”的原则,深入群众,深入基层,增强视察实效。代表可以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视察期间,代表可以请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负责人报告工作情况;到基层视察、调研,应当听取在当地的代表的意见和建议。根据代表本人要求,经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联系安排,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代表视察时,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代表在每年年中进行一次专题调研,时间为三天左右。专题调研的内容可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年度代表工作安排意见提出的专题拟定,也可由代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活动结束后应形成专题调研报告,送交梅州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处理。
七、扩大代表对常委会活动的参与。要做好邀请代表列席梅州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工作。根据每次常委会会议议题,确定邀请列席代表人数。梅州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应在年初把工作计划寄发给代表;代表可以结合实际情况选择参加或者应邀参加相关的活动。
八、密切代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代表应通过多种渠道保持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代表可以通过由代表小组召开的座谈会、代表电子信箱和人大网站等多种方式,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联系人民群众要求真务实,讲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对代表交给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的人民群众的申诉、控告、检举等信件和当面反映的有关问题,应及时转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由有关机关、组织负责答复代表,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加强督办。
九、保障代表知情权。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向代表通报 梅州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重要工作安排和重要活动情况,寄送《梅州人大》、《人民之声》等资料;建立为代表提供政情、社情的数据库,提供法律、财经等信息咨询服务。每年组织一次政情通报会,请“一府两院”向代表通报工作情况。梅州市人民政府、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梅州市人民检察院应向代表寄送有关政情资料。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印发本级人大代表的资料,应同时印发本选举单位的梅州市人大代表。
十、建立代表履职考勤登记制度。由原选举单位代表工作部门和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对代表在闭会期间参加活动的情况进行登记,每半年汇总报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备案。代表的履职情况可作为换届时代表是否连任的参考。
十一、增强代表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保守国家秘密,不得借执行代表职务进行个人职业活动。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活动,不得接受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出资赞助。代表个人不得干预具体司法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代表对涉及本人和亲属的具体案件应当回避。
十二、加强对代表基本知识和履职能力的培训。代表选出后,市人大常委会应及时对其进行基础知识培训,着重抓好宪法、选举法、地方组织法、代表法的学习,使新任代表掌握基本知识,增强代表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履行代表职责与做好本职工作的关系,明确代表的权利和义务。要抓好履职能力培训,通过专题培训学习,提高代表审议报告,审查财政预算,提出议案、建议,开展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等方面的能力。
十三、解决好代表特别是兼职人大常委会委员在履行职责方面存在的问题。代表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参加闭会期间的其他各项活动,其所在单位应依法给予时间、工资、奖金和其他待遇等各项保障。代表履行代表职务应视作其所在单位工作量计算,参与单位各种奖金、福利分配,确保代表不因参加代表活动而减少个人经济收入。
十四、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要为梅州市人大代表开展活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保障。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
十五、代表经费列入市本级财政预算。每年编制年度代表活动经费预算,根据需要适当增加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经费,为人大代表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给代表在闭会期间执行职务给予交通、误餐等补贴。代表活动经费应专款专用,严格管理。
十六、代表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利用代表权利为本人或者亲属牟取不正当的利益。要努力学习执行代表职务必须掌握的基本知识和专门知识,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应为此组织相应的培训学习,要坚持“两个务必”,勤奋工作,要廉洁自律,严格保守国家秘密,自觉接受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