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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法制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珠海市法制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珠府法[2014]828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的通知》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向市法制局反映。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关于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的通知

  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依据。为了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确保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性,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4〕32号)以及依法行政考核要求,及时修订、废止与上位法相抵触和不适应行政管理实际的规范性文件,我市决定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有效期。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自施行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5年;暂行或者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年;安排部署有时限要求的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不得超过其工作时限。有效期届满,规范性文件的效力自动终止。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条款应当明确文件终止的具体年月日。

  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原起草部门或实施部门认为该文件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对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三、经评估确定需要继续施行或者修改后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应作为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制定程序依照《珠海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执行,并重新发布。

  四、在有效期内的规范性文件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实际情况的变化予以修改或废止,其程序参照《珠海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执行。

  五、市法制局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和监督,在审查规范性文件时应当将设定有效期作为合法性审查的重要内容,督促各行政机关定期清理规范性文件,并指导其开展重新发布、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工作。

  六、本通知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本市行政机关制定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政府以及行政机关发布的其他文件不适用有效期制度。

  七、本通知自2014年11月1日起实施。请各单位提高认识,认真贯彻落实,采取相应措施切实加强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管理工作。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