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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受理中医坐堂医诊所试点的通告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受理中医坐堂医诊所试点的通告


  为了开展国家中医药局、卫生部的药品零售企业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试点工作,满足市场的需求,引导药品零售企业中仅经营中药的药店兴办中医坐堂医诊所,现就受理新增中医坐堂医诊所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受理范围
  此次只受理仅经营中药的药品零售药店的申请。
  二、2009年中医坐堂医诊所设置数量

区属

数量

罗湖区

6

福田区

6

南山区

12

宝安区

14

龙岗区

14

盐田区

4

光明新区

4


  三、受理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申请的时间和单位
  (一)受理时间
  2009年9月21日至25日。
  (二)受理单位
  由所在区的区卫生局受理。
  咨询电话如下:福田区卫生局:82918501,82918440;罗湖区卫生局: 25666781;南山区卫生局:26542249;盐田区卫生局:25228520;宝安区卫生局:27789010;龙岗区卫生局:89551120;光明新区社会事务办,88211860。
  四、许可程序 执行《深圳市卫生局社会医疗机构的设置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五、注意事项
  1、中医坐堂医诊所是药品零售药店的内设机构,设置了中医坐堂医诊所的药品零售药店或者所属药品零售企业对中医坐堂医诊所的诊疗活动承担法律责任。
  2、中医坐堂医诊所不得变更为其它类别的医疗机构;不得使用西医药,不得开展手术及注射服务。
  3、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的中药店只能经营中药饮片、中成药。
  4、在南澳、大鹏、葵涌、坑梓、光明等街道开设的中医坐堂医诊所不得变更地址。
  5、申请人应保证所提交的文件、证件等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如经查实,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有关情况的,将取消申请人的申请资格。
  6、依照有关医疗机构管理的法规规定,申请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卖《设置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申请变更设置申请人。
  7、申请人如有违法处置《设置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为,行政许可决定机关将批准吊销已核发的《设置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8、中医坐堂医诊所的设置标准、评分标准、行政许可条件、行政许可告知事项、申请人承诺书、申请材料目录、深圳市卫生局社会医疗机构的设置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详见深圳市卫生局网站。
  特此通告。
  附件:
  1、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医坐堂医诊所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略)
  2、关于印发《2009年深圳市新增试点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评分标准》的通知(略)
  3、试点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的行政许可条件
  4、试点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的申请材料目录
  5、设置社会医疗机构(中医坐堂医诊所)申请书
  6、申请设置社会医疗机构(中医坐堂医诊所)的告知承诺书
  7、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局社会医疗机构的设置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略)
二○○九年七月七日

  附件3:
试点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的行政许可条件

  (一)符合《深圳市中医坐堂医诊所基本标准(试行)》;
  (二)中医坐堂医诊所的主要负责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资格证书;
  2、具有主治中医师以上技术职称;
  3、身体健康且能亲自主持医疗工作。
  (三)拟设立中医坐堂医诊所的药品零售药店只经营中药饮片、中成药。
  (四)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选址要求;
  (五)必须与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签订申请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告知承诺书,并履行承诺书中确定的义务;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
  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2、经营范围超出中药饮片和中成药的药品零售药店;
  3、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5年的医务人员;
  4、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5、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有以上第2-5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及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不得担任拟设立的中医坐堂医诊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附件4:
试点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的申请材料目录

  (一)《设置社会医疗机构申请书》(原件2份);
  (二)设置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证明(复印件2份,验原件):
  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营业执照(正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附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字样);
  (三)中医坐堂医诊所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证明(复印件2份,验原件):
  包括简历、身份证(附签名字样)、毕业证(附验证证明)、职称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非在职证明(退休证、退伍证、失业证、卫生行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辞职证明等)、计划生育证明等;
  (四)申办中医坐堂医诊所可行性分析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各1份);
  (五)选址方位图和建筑设计平面图、科室设置平面图(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六)场所使用权证明材料(复印件2份,验原件)。其中场所为自有的,提交房地产证明文件;场所为租赁的,提交租赁意向书及场所房地产证明文件;
  (七)申请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告知承诺书(原件3份)。
  (八)聘用人员名单及有关证书复印件(另附)包括简历、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等。
  注:1、设置社会医疗机构申请书、申办中医坐堂医诊所可行性分析报告、告知承诺书可在深圳市卫生局网站(www.szhealth.gov.cn)下载。
  2、所提交的材料须按以上材料的顺序装订成册(附封面、材料目录),一式两份。
  附件5:
设置社会医疗机构(中医坐堂医诊所)申请书

________卫生局: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我单位(或本人)拟申请设置__________________ 中医坐堂医诊所,该医疗机构拟选址在 ____________________ ,请予以受理。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表:1、设置单位的基本情况
  2、拟设医疗机构(中医坐堂医诊所)的基本情况
  3、拟设医疗机构(中医坐堂医诊所)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设置单位:      (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表1:
  设置单位的基本情况

设置单位

 

地址

 

邮编

 

单位性质

 

组织形式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经营范围

 

注册资金

 

营业执照或

政府批文

 

 

备注:

   

  说明:
  1、“单位性质”填:国营、集体、私营、外资、中外合资、其他中的一项;
  2、“组织形式”填: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其他中的一项;
  3、“执照或政府批文”填: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或政府批文号。
  附表2:
  拟设医疗机构的基本情况

医疗机构名称:

拟选地址:

所有制形式:(1)国营(2)集体(3)私营(4)私人联合

      (5)外资(6)中外合资(7)其他( )

组织形式:(1)有限责任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3)合伙

(4)个人独资企业 (5)其他 ( )

服务对象:

服务方式: □门诊□急诊□住院□家庭病床□巡诊□其他

诊疗时间:

病床数:        牙椅数:

占地面积:     平方米  建筑面积:    平方米

建筑面积中业务用房面积: 平方米

资金总计:  万元;固定资产:  万元;流动资金: 万元

科室设置:

  

  附表3:
  拟设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专业

 

技术职称

 

学历

 

学位

 

毕业院校

 

毕业时间

 

医师资格级别

 

类别

 

医师资格证书编码

 

户口所在地

 

身份证号

 

居住地址

 

非在职情况

 

简历:

       

  附件6:
行政许可告知事项
[社会医疗机构(中医坐堂医诊所)的设置]

  一、为降低申请人申请设置社会医疗机构的风险,减少申请人不必要的损失,社会医疗机构设置的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二、申请人申请设置社会医疗机构必须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申请人应保证所提交的文件、证件等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如经查实,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有关情况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有权不予受理或不予行政许可或撤销已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
  三、医疗机构选址必须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其场所必须为合法建筑或规划医疗用地,并应提供相关的合法证明。
  四、申请人必须与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签订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告知承诺书,并履行承诺书中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如不兑现承诺,行政许可决定机关有权依法不予行政许可或撤销已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
  五、申请人在兑现承诺并取得行政许可决定机关核发的《设置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后,方可开展医疗机构的筹建。未取得《设置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不得从事医疗机构的筹建活动(包括医疗用房的装修、医疗设备的购买、医务人员的聘用及非法开展医疗活动等)。
  六、如要变更《设置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中核准的医疗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等,必须重新申请设置社会医疗机构。
  七、对未取得《设置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擅自开展筹建活动的申请人,行政许可决定机关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申请人的承诺对申请人予以查处。
     卫生局
二○○  年  月  日

申请人承诺书
(社会医疗机构(中医坐堂医诊所)的设置)

     卫生局:
  鉴于本申请人(承诺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在申请设置社会医疗机构的行政许可时,尚不完全具备取得该项行政许可的条件,谨在此作出以下承诺:
  一、关于医疗机构的选址
  本申请人承诺选址距同类医疗机构不少于500米,其场所为合法建筑或规划医疗用地,并能提供场所使用权的证明文件。(具体承诺附页填写)
  在南澳、大鹏、葵涌、坑梓、光明等街道开设的中医坐堂医诊所不得变更地址。
  二、服务范围
  不经营、不使用西药;不提供手术及注射服务。
  三、关于医疗机构的科室设置、人员聘用、医疗设备配备
  本申请人承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深圳市中医坐堂医诊所基本标准(试行)》的要求进行医疗机构的筹建(具体承诺附页填写)。
  四、关于医疗机构的筹建经费
  本申请人承诺经费到位,投资额能满足医疗机构筹建的需要(具体承诺附页填写)。
  五、关于医疗废物和污水的处理
  本申请人承诺医疗废物和污水处理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环保部门的要求。
  六、关于医疗用房的消防
  本申请人承诺医疗用房的消防设施符合消防部门的要求。
  七、申报材料
  本申请人承诺所提供的材料准确、真实、合法、有效。
  八、法律责任
  申请人如不履行承诺或者履行承诺的行为不符合《深圳市卫生局社会医疗机构的设置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行政许可决定机关有权不予行政许可或撤销已核发的《设置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如本申请人在未获得《设置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的情况下已开展医疗机构筹建及医疗活动,行政许可决定机关可按无证经营予以处罚。
  谨此承诺。
  本承诺书一式三份,行政许可受理机关、行政许可决定机关和申请人各一份。
申请人(承诺人):
年  月   日

  试点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具体承诺附表

中药店名称

 

拟设坐堂医诊所名称

 

坐堂医诊所负责人

 
   

选址

 

地址: 区 街道。

医疗用房的建筑面积: 平方米。

与最近同类医疗机构的直线距离: 米。

所在区域: 。 (工业区、住宅区、商业闹市区等)

基本内容:1、医疗用房为合法建筑;2、医疗用房与生活用房分开;3、楼下无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肉菜市场等;4、楼上、楼下及附近20米以内无幼儿园、小学;5、如医疗机构建在居民区或住宅楼、商住楼内,主动与社区居民及业主进行沟通。

经费

投资经费: 万元,其中:固定资金 万元,流动资金 万元。

 

科室设置

          

  试点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具体承诺附表
 

聘用人

 

总人数: 人;其中:执业医师 人,护理 人,药剂 人,其它 人。

学历:研究生 人,本科 ,大专 人,

中专 人,无学历 人。

职称情况:正高 人,副高 人,中级 人,初级; ,无职称 人。

 

医疗设备

   
 

 

不经营、不使用西药。

其它

不提供手术及注射服务。

 

  

  承诺人(签名):            年  月  日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