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水利局关于印发《惠州市水利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惠水〔2021〕49号)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全面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水平,我局制定了《惠州市水利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和建议,请径向我局政策法规与水库移民科反映。
惠州市水利局
2021年9月2日
惠州市水利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全面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水平,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广东省行政检查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7〕468号)的要求,结合水利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是指局机关有关科室及局属单位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职责时,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的监管方式。
查处投诉举报、开展大数据监测、办理转办交办事项或上级部门有特殊要求的,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双随机一公开”坚持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 政策法规与水库移民科负责局“双随机一公开”综合协调工作。
承担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职责的科室和局属单位按照本细则规定承担“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具体工作。
信息中心配合做好“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运行有关技术支撑工作。
第五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部门权责清单以及抽查事项特点和工作实际,本局制定“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在局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布。清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进行动态管理。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包括执法检查部门、事项名称、抽查依据、对象、内容、方式、比例、频次等要素。
第六条 本局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检查对象名录库涵盖全部检查对象,登记信息包含检查对象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主体类型、住所、负责人、联系方式等要素。检查对象名录库由承担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职责的科室和单位负责更新。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由局属系统所有持有《广东省行政执法证》的人员组成,登记的信息包含执法检查人员基本情况、职务、执法证号、工作单位、联系电话、业务专长等要素。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由执法监督科负责更新。
第七条 承担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职责的科室和局属单位应于每年3月底前结合风险程度、检查任务、检查内容、执法力量等因素,科学合理制定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并报政策法规与水库移民科汇总。
第八条 对同一检查对象,承担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职责的科室和局属单位之间应当联合开展检查;积极推动与其他部门开展联合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
第九条 承担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科室和局属单位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原则上每年不少于1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存在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失信行为和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检查对象,或风险较高的区域和行业,应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加大检查力度。
第十条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由承担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职责的科室和局属单位牵头,在政策法规与水库移民科的监督下,通过机选、抽签等方式,依据抽查事项类别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执法检查对象,根据检查工作实际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人员。所抽检查人员因客观原因或回避事由不能参加检查,应采取“递补抽取”方式再次随机抽取。
第十一条 检查人员是检查对象的近亲属,或者与检查对象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应当依法回避。
第十二条 承担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职责的科室或局属单位应当按照“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确定的要素开展随机抽查。抽查可以采取实地检查、书面检查和网络监测等方式进行。对需专业技术支持的可以根据需要委托相关专家、第三方机构参与检查。
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参与检查,不作为检查人员签名或盖章。
第十三条 采取书面检查和网络监测等非实地检查方式的,由承担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职责的科室或局属单位从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本科室或单位检查人员开展检查。检查人员通过核查检查对象提交的书面材料或通过互联网技术监测手段实施检查。已采用非实地检查方式且达到检查目的的,不再进行实地检查。
第十四条 采用实地检查方式的,随机抽取检查人员每次应不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检查对象有关权利义务,并听取检查对象的意见。检查人员应当按照《惠州市水利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有关规定,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并由检查对象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确认。无法取得检查对象签字或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第十五条 检查过程应当制作检查笔录,检查笔录应当由检查人员和检查对象签名或盖章确认。
检查结束后,牵头检查事项的责任科室或局属单位应当形成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包括检查对象、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情况和处理意见等内容。
第十六条 对“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职责的科室或局属单位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经签报局领导,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并做好检查档案的归档和保管。
第十七条 每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结束后,承担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职责的科室和局属单位应制作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卷宗,并在7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报政策法规与水库移民科登记,同时将检查结果在局信息公开平台及省市其他公示平台进行公开。
第十八条 参加“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的检查人员应遵守《保密法》规定,不得泄露检查对象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九条 对于在抽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检查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2021年10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惠州市水利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附件:
惠州市水利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1年版)
序号 | 抽查事项 | 抽查依据 | 抽查对象 | 抽查内容 | 抽查方式 | 抽查比例 | 抽查频次 |
1 | 对取水许可实施情况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许可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加强对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征收、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 被许可人 | 1.是否按照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2.是否按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并按批准的用途用水; 3.是否如实提供取用水有关情况; 4.是否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 5.是否按时申报计划用水,是否按照批准的计划取水,并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 6.是否安装计量设施(在线监测)并保证其运行正常; 7.是否按照要求退水; 8.是否依法缴纳水资源费; 9.是否按照规定时限向审批机关延续取水许可申请。 | 实地检查 | 每年按20%比例抽查 | 1次/年 |
2 | 对河道采砂许可实施情况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许可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对其决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 被许可人 | 1.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河道采砂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 2.是否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规定进行采砂; 3.是否按照规定堆放砂石和清理砂石弃料; 4.采砂船舶是否按照规定停放; 5.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 实地检查 | 每年按10%比例抽查 | 1次/年 |
3 | 对已批复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的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土保持法》和本条例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 被许可人 | 1.水土保持工作的组织领导、日常工作管理、防治责任分解落实情况; 2.水土保持工程后续设计情况; 3.各项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 4.违法违规堆放弃土弃渣及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情况; 5.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开展情况; 6.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情况; 7.水行政主管部门历次检查整改意见落实情况等; 8.水土保持分部工程和单元工程的自查初验情况。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联合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检查 | 每年按20%比例抽查 | 1次/年 |
4 | 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核查 |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取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明确要求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水土流失监测,在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依据经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意见,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向社会公开并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备。加强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的跟踪检查,依法查处水土保持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结果纳入国家信用平台,实行联合惩戒。 [规范性文件]《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办水保〔2017〕365号),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监管,以自主验收是否履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规定程序、是否满足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为重点,开展对自主验收的核查,落实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和管理维护主体责任。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备案单位 | (一)生产建设单位履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规定程序情况; (二)生产建设项目满足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情况:1.依法履行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变更编报审批情况;2.依法开展水土保持监测情况;3.废弃土石渣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或合法消纳场情况;4.水土保持措施体系及防护标准、等级满足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情况;5.水土流失防治六项指标达标情况;6.水土保持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验收及验收合格情况;7.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真实性及是否存在重大技术问题情况;8.水土保持监测报告真实性及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情况;9.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情况;10.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程规范情况(重点针对渣场选址合法性、渣场安全稳定、存在的水土流失及隐患)等。 | 实地检查为主,结合书面检查等方式 | 每年按20%比例抽查 | 1次/年 |
5 | 对已批复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实施情况的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条第二款 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 被许可人 | 1.设计单位是否按批复的初步设计报告进行施工图设计或施工; 2.前期工作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3.工程建设管理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是否合法合规;涉及度汛任务的工程,其度汛方案制定和执行情况。 | 实地检查或书面检查 | 每年按10%比例抽查 | 1次/年 |
6 | 对已批复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实施情况的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条第二款 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部门规章]《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 审查签署机关应当对其审查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水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审查签署机关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进行实地调查,建设单位应当给予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 被许可人 | 1.检查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的批复方案与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方案的一致性; 2.消除对第三者合法权益影响的补救措施落实情况; 3.工程现场实施情况等。 |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 每年按20%比例抽查 | 1次/年 |
7 | 对已批复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实施情况的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对于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依照本法规定建设的工程设施,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部门规章]《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三条 河道主管机关应定期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进行检查,凡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应提出限期改建的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 被许可人 | 1.实地检查,主要是检查是否按照批准工程建设方案进行建设; 2.核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程位置和界限、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面积(包括水域与陆域)、施工是否影响防洪安全、是否编制防洪应急预案、防护和补救措施落实情况、是否保持防汛抢险通道通畅以及是否解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问题等; 3.其他违反水利相关法律法规及影响行洪、堤防安全的有关问题。 | 实地检查或书面检查 | 每年按10%比例抽查; | 1次/年 |
8 | 对已批复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实施情况的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 [部门规章]《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水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监督检查责任。 [规范性文件]《水利部关于加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六 强化洪水影响评价监督管理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后项目建设监督管理,开展针对性跟踪检查,监督防洪安全措施执行到位。 | 被许可人 | 1.是否按规定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或者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审查批准开工建设; 2.防洪工程设施是否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3.是否按照许可要求实施建设; 4.是否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 | 实地检查或书面检查 | 每年按20%比例抽查; | 1次/年 |
9 | 对已批复市管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建设项目方案实施情况的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许可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其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在通航水域的,应当征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需要占用土地的,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工程施工应当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竣工验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 被许可人 | 主要包括是否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进行建设;是否按要求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资料是否完善;对工程建设进行核查,核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程位置和界限、占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面积、施工是否影响防洪安全、是否编制防洪应急预案、防护和补救措施落实情况、是否保持防汛抢险通道通畅以及是否解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问题等;其他违反水利相关法律法规及影响行洪堤防安全的有关问题。 | 实地检查 | 每年按20%比例抽查 | 1次/年 |
10 |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及其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查 |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单位及其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 | 在我市开展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单位 | 1.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 2.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行为; 3.是否存在转包、违规分包; 4.是否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 5.是否按照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质量检测报告是否真实; 6.仪器设备的运行、检定和校准情况;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 实地检查和书面检查 | 每年按20%比例抽查 | 1次/年 |
11 | 对水行政主管部门所管辖防洪工程设施的汛前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六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水库大坝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坝的监督管理,采取措施,避免因洪水导致垮坝。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十五条 各级防汛指挥部应当在汛前对各类防洪设施组织检查,发现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责成责任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不得贻误防汛抗洪工作。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防汛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对所管辖的防洪工程设施进行汛前检查后,必须将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和处理措施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并按照该防汛指挥部的要求予以处理。 | 全市水利设施管理单位 | 检查是否符合防洪要求 | 实地检查 | 每年按20%比例抽查 | 1次/年 |
12 | 对供水用水单位节约用水情况的监督检查 | [地方政府规章]《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供水、用水单位的节约用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供水、用水单位 | 是否落实节约用水情况 | 实地检查 | 每年按20%比例抽查 | 1次/年 |
13 | 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对水利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本规定第九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备案资料后20日内,将有关备案资料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抄送项目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报水利部备案。 | 水利工程建设单位 | 是否落实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情况 | 实地检查 | 每年按20%比例抽查 | 1次/年 |
14 | 对水利工程执行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国家和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对施工现场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水利工程建设单位 | 是否落实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 实地检查 | 每年按20%比例抽查 | 1次/年 |
15 | 对水利工程建设基建程序、招标投标、建设监理、工程质量和资金管理的监督、检查 |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是本地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 1.负责本地区以地方投资为主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组织建设和管理; 2.支持本地区的国家和部属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积极为工程创造良好的建设环境。 | 水利工程建设单位 | 是否落实工程建设基建程序、招标投标、建设监理、工程质量和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情况 | 实地检查 | 每年按20%比例抽查 | 1次/年 |
16 | 对小水电站是否满足生态和航运要求的最小下泄流量的检查 | [地方政府规章]《广东省小水电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小水电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运行管理,接受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电力监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它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小水电业主是小水电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当强化应急管理,健全应急体系和责任制度,落实应急预案和防汛措施,加强应急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能力和水平,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 第二十条 小水电站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流域管理机构对水资源的统一配置,确保经批准的满足生态和航运要求的最小下泄流量。 小水电站不得超设计标准运行。涉及上下游及左右岸他人利益的,应当征得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同意。 | 小水电站业主单位 | 是否落实满足生态和航运要求的最小下泄流量的情况 | 实地检查 | 每年按市管工程20%比例抽查 | 1次/年 |
17 | 对小水电站运行管理安全生产情况的检查 | [地方政府规章]《广东省小水电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小水电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建设程序,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其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 小水电站建设单位 | 是否落实工程质量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况 | 实地检查 | 每年按市管工程20%比例抽查 | 1次/年 |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