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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外向型民营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2006) 失效


珠海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外向型民营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珠外经贸[2006]201号)


各区、各经济功能区外经贸局、财政局,各相关进出口企业:
  为了更好地调动我市企业参与开拓国际市场的积极性,促进我市外贸的可持续发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外向型民营企业发展资金申报和审核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我们对2003年制定的《珠海市外向型民营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珠外经贸[2003]385号)进行了修订和完善。现将修订后的《珠海市外向型民营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珠海市外向型民营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二○○六年九月十八日

  附件:
珠海市外向型民营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向型民营企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发展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广东省外向型民营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发展资金,包括省财政安排给我市以及我市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资助本市外向型民营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发展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申请发展资金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发展资金:
  1、在珠海市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并在外经贸业务、财务、出口退税、外汇管理、海关监管等方面均无违规行为的民营企业。
  2、组织民营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扩大外贸出口和提高国际竞争力的本市各类行业中介机构(如商会、协会等),并且单次活动中的民营企业数量在5家以上(含5家)。
  第五条 发展资金使用范围和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均给予一次性补助:
  1、企业参加境外及港、澳、台国际展销会,对每个标准展位(9平方米)给予定额补助。单个展位费用超过1万元的,补助标准为10000元/展位;单个展位费用不足1万元的,按照实际支付金额的50%给予补助。
  2、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取得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各类产品认证,按照认证费、产品检测费的50%给予补助;企业取得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后发生的年检费,通过年检的按照年检费用的50%给予补助。
  3、企业取得国外知识产权(含出口产品境外商标注册、境外专利等),按其取得该项知识产权所发生费用的50%给予补助。
  4、企业建立国外营销网络和研发机构,按照省外经贸厅年检的评定等级给予定额补助。
  5、中介机构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组织的开拓市场项目,可由中介机构代理参加项目的企业统一申请展位费补助后再返还企业;但相关企业不得重复申请补助。
  6、中介机构经过业务主管部门批准组织企业开拓境外市场,其用于境外开拓市场项目的公共费用(含公共布展费、展品运输费、组织人员的机票费用等)的支出,按照发达国家60%、非发达国家80%的比例给予补助;5-9家企业参加的项目补助1名组织人员的机票费用,10家以上(含10家)企业参加的项目补助2名组织人员的机票费用。
  7、中介机构经过业务主管部门批准组织的与开拓市场有关的业务培训和讲座,给予组织者定额补助。培训补助标准为参加培训人数和学时,按3元/人·学时核定;讲座补助标准为省外专家(副教授或以上,行业高级职称者)15000元人·次,省内专家10000元/人·次。
  以上各项补助标准根据我市当年可分配资金额度和企业申请数量等情况确定,补助金额不得超过申请项目实际支出金额;如果申请单位同时申请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补助,则两项补助金额合计不得超过其实际支出金额。
  第六条 发展资金的申请拨付原则
  发展资金遵循事后拨付原则。申请单位在有关开拓市场项目完成后即可向市外经贸局(或指定的承办单位)申报,由市外经贸局和财政局共同审核,符合补助条件的,由市财政局直接将补助款拨付到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
  第七条 申请拨付须提交的材料(均为复印件,原件备查)
  企业申请补助,除提供资金拨付申请表、营业执照、进出口资格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1、展览会项目,需提供出国任务批件或邀请函、展位费发票、银行付款凭证;
  2、各类认证项目和境外知识产权项目,需提供相关合同、证书和费用发票,或证明此项目已取得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支持的材料;年检项目,需提供年检费用发票、年检后核发的证书;
  3、建立国外营销网络和研发机构的项目,需提供省外经贸厅核发的有关《年检证书》;
  4、项目组织者申请补助,对境外开拓市场活动项目,需提供业务主管部门关于项目的批准文件、参加项目的企业名单、展位费发票、公共布展费、展品运输费、机票等费用凭证;对培训和讲座项目,需提供培训文件(含业务主管部门的批文)、培训收费发票等相关资料。
  第八条 申请单位收到发展资金,应按财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发挥最佳效益。
  第九条 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局负责监督核查本市发展资金的使用情况,并根据每年发展资金和项目的具体情况适当调整资助比例。市外经贸局于每年2月底前对上年度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总结,会同市财政局审定后报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厅,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第十条 任何部门、单位、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及擅自改变发展资金的用途。如有违反财经纪律,不按规定使用发展资金,出具虚假材料、凭证骗取发展资金等违规行为,将采取停止拨款和收回资金,停止受理该单位下年度的发展资金申请,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2006年度起实施,由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局负责解释,并报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厅备案。2003年印发的《珠海市外向型民营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珠外经贸[2003]385号)同时废止。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