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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湛公积金〔2016〕1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总体方案(2016-2018年)及五个行动计划的通知》(粤府〔2016〕15号)和《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湛府〔2016〕56 号)的相关规定及要求,经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三届六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对我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上限和2016年度缴存基数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在湛江市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都应当按规定进行缴存基数的调整;缴存比例超过12%的缴存单位及其职工也要调整缴存比例。
  二、调整时间
  本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从2016年7月1日起执行。在缴存年度内,单位和职工个人按核定后的月工资基数和月缴存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调整内容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调整为12%。
  (二)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按职工本人2015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总额核定。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计算。
  (三)本缴存年度(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不得低于本市现行的最低月工资标准1210元,不得超过本市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3倍,缴存月工资基数的最高限额分别为:湛江市区15360元;廉江市11502元、雷州市8248 元、吴川市10073 元、遂溪县11177元、徐闻县10019 元。
  四、有关要求
  (一)各缴存单位应及时到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网点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
  (二)对于缴存比例超过12%的缴存单位,直接到业务承办银行网点办理变为12%缴存的相关手续。
  (三)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后,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至5%以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
  (四)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2016年度缴存基数调整有关事宜时,应认真、细心核对本单位基本信息、职工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等相关信息,避免出错。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6月29日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