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按规定的工资基数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 制定机关: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字号:湛公积金〔2017〕7号
- 公布日期:2017.06.22
- 施行日期:2017.06.22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按规定的工资基数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湛公积金〔2017〕7号)
各缴存单位: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行为,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月缴存工资基数的确定
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工资基数是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月平均工资额。
在核定职工的月平均工资额时,应将职工上一年度的奖金、津贴、补贴、绩效、加班加点工资等一并纳入计算,具体包括的工资项目请参照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执行。 抓紧自查,及时调整。缴存单位要对照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对本单位各职工的月平均工资额认真审核,细致检查,确保不遗漏工资项目,做到应计尽计。对未按规定的月工资基数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甚至按照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基数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行为,须及时纠正,切实维护和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提高认识,规避法律风险。依法依规缴存住房公积金,既是用人单位的责任,也是职工的合法权益。各缴存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认真对待,尽快为缴存基数偏低的职工进行调整。同时,我中心将加强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的工资基数计缴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单位,依照《条例》等法规、政策进行严肃处理。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6月22日
2017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