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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印发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集中支付办法(暂行)》的通知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印发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集中支付办法(暂行)》的通知
(穗开管办[2005]4号)



各部、局、室、院,各街道,各直属国有企业,各群众团体,各事业单位:
  区印发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集中支付办法(暂行)》业经1月26日管委会2005年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五年二月十六日

  广州开发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集中支付办法(暂行)

  为适应本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需要,减少拨付环节,加大监督力度,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广州市本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实施办法》、《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管理规定》和《广州开发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管委会财政投资的基本建设资金。

  二、开发区基本建设项目集中支付的财政投资资金(一下简称集中支付资金)是指纳入开发区预算管理或者财政专户管理,并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具体包括:
  (1)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
  (2)财政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3)财政预算外资金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4)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国债专项资金、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资金、外国政府贷款资金按照财政部规定和贷款协议进行管理。

  三、实现集中支付资金的基本建设项目是指列入开发区管委会年度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立项计划的项目(含续建项目和预备项目)。

  四、集中支付资金的支付范围,包括建设项目概(预)算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以及项目资本金投资。

  五、集中支付的资金拨付必须经过审核,并以审核结论为依据。区财政局根据《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管理规定》(穗开管[2003]30号)的规定,组织对项目的工程预算和结算进行审核,经审核的工程预算和结算作为集中支付拨款的依据,并在审定的财政投资资金总额内办理拨付。

  六、纳入集中支付的新建项目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招标(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应招标而未招标或未经区招投标领导小组批准同意不招标的项目,区财政局不予拨付资金。

  七、对含其他配套资金的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区财政局要切实加强对配套资金的管理,督促项目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配套资金特别是自筹资金的到位进度不得低于财政投资资金到位的进度。建设业主(代业主)必须向区财政局提供年度配套资金计划及资金到位凭证,配套资金不落实或者长期不能到位的,区财政局将视情况欢拨或者停拨集中支付资金。

  八、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由区财政局直接拨付给项目承建单位或者设备供应商、代理商;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按照法定义务与责任原则,由区财政局拨给建设业主(代业主),再由建设业主(代业主)按照规定支付,其中支付给经济实体的征地补偿费采取由区财政局直接支付的形式;对于政府投入资本金的建设项目,由区财政局将资本金直接拨付给代表国家持股的法人单位,作为国家资本金投入。

  九、建设项目资金拨付的申请程序。
  (一)凡申请集中支付资金的建设项目,建设业主(代业主)应先向区财政局填报“广州开发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基本情况表”,并按下列程序申请拨款:
  1、建筑安装投资(含工程结算尾款、质量保证金的返还)由承建单位向建设业主(代业主)提出支付请求,建设业主(代业主)根据项目监理公司代表签署的意见核定后,填制“广州开发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支付申请书”,连同项目立项批文、中标通知书(施工任务书)、履约保证金凭证、承建合同书、工程进度报告、工程验收证明文件、财政投资评审核定通知书、项目监理公司代表签署的意见等资料(若建设代业主请款时还需提供项目建设委托书文件,报建设业主审核后并在申请书上加具意见)送区财政局。
  2、设备投资由建设业主(代业主)凭合同提出申请(如属政府采购的项目,应进入区政府采购办按规定办理政府采购手续),经监理公司代表签署意见,(若若建设代业主请款时还需提供项目建设委托书文件,报建设业主审核后并在申请书上加具意见)连同购货合同书(副本)送区财政局。
  3、建设项目预算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由建设业主(代业主)核实后提出申请(若建设代业主请款时还需提供项目建设委托书文件,报建设业主审核后并在申请书上加具意见),连同投资相关文件复印件(征地补偿、拆迁补偿合同需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加盖骑缝章)送区财政局。
  4、以国家资本金形式投入的,由持股法人单位填制“广州开发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支付申请书”,连同参与项目的有关法律文书,报开发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并加具意见后送区财政局。
  (二)区财政局在收到建设业主(代业主)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依照“按年度投资计划、按预算、按合同、按工程进度”的原则办理资金审核。对资料齐全、符合规定的预付款、应缴税款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持股法人单位的资本金及其他工程款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去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对经审核资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款项在2个工昨日内拨付。
  按规定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应在项目保修期满及区财政局核定工程结(决)算后拨付。

  十、区计划与科技局负责下达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立项计划(含续建项目);审核项目投资概算依据有关规定办理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计划调整事项通知(含应急立项),相关通知同时抄送区财政局。

  十一、为了科学管理、统筹安排财政资金,建设业主应根据立项计划,按照建设项目的工程进度和拨款有关规定,在每月20日前按统一格式(含电子版)向区财政局填报下月“广州开发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月度用款计划表”,并抄报区计划与科技局。

  十二、建设业主(代业主)根据区财政局提供的资金转账凭证和有关收款票据,应按照国有建设业主(代业主)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规定,健全财务账册,做好建设项目的财务核算,定期编报基建财务会计报表,并及时向区财政局、去计划与科技局报送基建资金使用信息及有关投资效益分析资料。

  十三、建设业主(或者实行资本金投入的持股法人单位)要严格按规定如实进行申报请款,项目建设业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核实建设代业主(或者持股法人单位)的各项请款,对申报不实和审核不负责的,区财政局将责令其重新申报,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申报和审核单位负责。

  十四、承建单位、设备供应商、代理商和项目监理单位要遵守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与建设业主(代业主)签订的合同条款,在向建设业主(代业主)申请收取工程款或者设备款时,要认真核实,如实申报。经检查发现其弄虚作假的,区财政局应及时向招投标管理机构予以通报,招投标管理机构科根据其违反成都、性质,依据招标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五、区财政局将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集中支付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督检查,项目建设业主和建设代业主应积极配合,及时提供资料,如实反映情况。对违反基建程序,挪用、转移、截留建设资金,不按规定缴纳应缴税费,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造成投资缺口、资金损失或者发生重大质量问题的,区财政局将视情况缓拨或者停付资金,并及时报请开发区管委会责令其改正,直至追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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