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已被修改
- 制定机关: 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 发文字号:深计生〔2005〕5号
- 公布日期:2005.01.12
- 施行日期:2005.01.12
- 时效性: 已被修改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修改依据: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2010调整)
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印发
《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5年1月12日 深计生[2005]5号)
《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编号 行政许可事项
1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执业许可、有关项目变更
2 准许再生育(病残儿医学鉴定)
行政许可内容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以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项目、床位数目核准。 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令第309号发布)第十八条。 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按规划约3万人左右的社区设立一个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点。如社区内医院或社区健康中心已经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不再新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申请许可方式:申请人直接向市人口计生局申请。 行政许可条件
(一)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标准
1.技术服务用房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上,有必要的科室设置和辅助用房;
2.基本设备:
(1)手术及消毒灭菌设备;
(2)诊断及检验设备;
(3)治疗及其他设备;
(4)避孕药具专柜;
(5)必要的宣传品和咨询挂图、模型。
3.技术人员2—4名,其中至少有1名具备医学专业中专或中专以上学历,并已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二)县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标准
1.工作用房建筑面积在800平方米以上,有必要的科室设置和辅助用房;
2.基本设备:
(1)手术及消毒灭菌设备;
(2)辅助诊断设备;
(3)实验室检验设备;
(4)治疗设备及其他用品。
3.技术人员10—15名,其中至少有2名具备执业医师资格。
法律依据:《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设置标准》(国计生发〔2001〕150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国计生发〔2001〕140号)。 申请材料
(一)新设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申请表》(原件1份);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
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复印件1份)。
(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申请表》(原件1份);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前已取得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核原件);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复印件1份);
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复印件1份);
5.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科室设置情况(原件1份);
6.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及主要技术骨干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任职履历证明复印件;
7.设备清单(原件1份);
8.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规章制度(原件1份)。
(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校验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校验申请表》(原件1份);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原件1份);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校验期内工作报告(原件1份)。
(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有关项目变更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变更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原件1份);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原件1份)。
法律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国家计生委令第5号,2001年11月16日发布)第三条、第四条、第八条、第十条。 申请表格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申请表(见附表1);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见附表2);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申请表(见附表3);
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变更申请表(见附表4);
5.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校验申请表(见附表5)。
申请机构可以从市人口计生局及各区计划生育局免费领取,或者从市人口计生局网站免费下载。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市人口计生局。 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市人口计生局。 行政许可程序
1.受理申请材料;
2.材料审核;
3.专家组进行实地考察评估,提出评审意见;
4.作出批复;
5.发许可证。 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期3年。
法律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领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进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行政许可收费
本项许可不收费。 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市人口计生局每3年对取得《许可证》的机构进行一次校验。
法律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附表1:
申请单位:
拟设置机构: 地址: | |
拟设机构的名称 | |
选址 | |
所有制形式 | |
拟设床位 | |
拟开展服务项目 | |
资金来源及投资总额 | |
注册资金 | |
其他 | |
提交文件目录: ( 1 ) ( 2 ) ( 3 ) ( 4 ) ( 5 ) |
申请单位: (章)
年 月 日
附表2:
批准文号:字( )第 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核准同意按照下列事项设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名称:
选址:
床位数:
服务项目:
投资总额:
注册资金:
其他:
本批准书有效期至 年 月 日止
批准机关: (章)
年 月 日
附表3:
编号:____________
申请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所有制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级主管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本表由申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逐项填写,报发证部门审批。
2、本表的受理机关和发证部门指市(地、州)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3、“一般情况”中批准文号指设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批准书的批准文号。
4、“法定代表人”指代表经过法定程序取得法人资格的组织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5、“主要负责人”指主持本机构工作的负责人。
6、“设备情况”的第二部分所指的主要器械和设备是指与所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有关的设备和主要器械。各种节育手术包可只列“套”数,不需详细开列具体器械。
7、“人员情况”中“取得何种资格证书”,包括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药师、护士、乡村医生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合格证书等,如一人取得两个及以上的证书,请逐项填写。
8、“上级主管部门”批申请机构的直接上级主管部门。
9、评审及审查意见,要求评审或审查成员逐一签字。
10、本表中凡有“其它”栏的,均应填写具体内容或项目。 一般情况
单位名称(全称) | |||||
批准文号 | |||||
地址 | |||||
邮政编码 | 电话 | ||||
所有制形式 | |||||
上级主管部门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性别 | |||
出生年月 | 专业 | ||||
职务 | 技术职称 | ||||
最高学历 | |||||
主要负责人 | 姓名 | 性别 | |||
出生年月 | 专业 | ||||
职务 | 技术职称 | ||||
最高学历 |
占地面积 | ||||
工作用房建筑面积 | ||||
其中业务用房面积 | ||||
手术室建筑面积 | ||||
工作用房系 | 自建 | 划拨 | 租用 | 其它 |
床位数 | ||||
固定资产及流动资金 | 固定资产 | 万元 | 流动资金 | 万元 |
设置科室(科室名称) |
(一)基本设备情况
名称 | 数量 | 名称 | 数量 |
1、手术床(张) | 7 、电动吸引器(台) | ||
2、四孔以上无影灯(台) | 8 、脚踏吸引器(台) | ||
3、手术器械台(台) | 9 、高压消毒锅(台) | ||
4、输氧设备(套) | 10 、急救车(辆) | ||
5、B型超声诊断仪 | 11 、康复床(张) | ||
6、显微镜(台) | 12 、麻醉机(台) |
(二)主要器械和设备
名称 | 数量 | 型号 | 价值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文化程度及 毕业院校 | 专业 | 职务及职称 | 取得何种资 格证书 | 备注 |
1、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和随访
2、避孕药具服务
3、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
4、放置宫内节育器(IUD)
5、取出宫内节育器(IUD)
6、人工流产术:
(1)负压吸宫术
(2)钳刮术
(3)米非司酮药物流产术
(4)其它
7、输精管绝育术
(1)输精管结扎术
(2)输精管粘堵术
(3)其它
8、输卵管绝育术:
(1)输卵管结扎术
(2)腹腔镜输卵管结扎术
(3)其它
9、引产术:
(1)利凡诺羊膜腔内引产术
(2)水囊引产术
(3)其它
10、输精管复通术
11、输卵管复通术
12、皮下埋植避孕术:
(1)左炔诺孕酮皮下埋植
(2)其它
13、不育症诊治
14、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药具不良反应诊治
15、其它生殖保健服务项目
提交的有关证件 (或复印)清单 | 1、机构设置批文 | |
2、其它 | ||
主管部门意见 | 负责人: (部门印章) 年 月 日 | |
发证部门材料审 查意见 | 负责人: (部门印章) 年 月 日 | |
评审小组评审 意见(注明技术 服务许可项目) | 评审组组长(签名) 年 月 日 | |
评审组成员 | ||
发证部门 审批意见 | 登记号 | |
经办人(签名) 负责人: (部门印章) 年 月 日 |
附表4:
批准文号: 字( )第 号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名称: (章)
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登记号:
法定代表人: (签章)
(主要负责人)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 | 原核准登记事项 | 申请变更登记事项 |
名称 | ||
地址 | ||
法定代表人 | ||
主要负责人 | ||
所有制形式 | ||
服务项目 | ||
床位数 | ||
备注 | ||
申请变更提交文件、证件清单 | ||
申请变更理由 |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上级主管部门意见 | 负责人签字: (部门印章) 年 月 日 | |
技术审查意见 | 审查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 |
发证部门意见 (注明核准变更登记的项目) | 经办人: 负责人: (部门印章) 年 月 日 |
附表5:
批准文号: 字( )第 号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名称: (章)
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登记号:
法定代表人: (签章)
(主要负责人)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上级主管部门意见 | 负责人签字: (部门印章) 年 月 日 |
校验审查组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校验机关意见 | 经办人: 负责人签字: (部门印章) 年 月 日 |
校验结果(划√) | 合格( ) 暂缓( ) 暂缓原因: ( 1 )不符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标准》 ( 2 )评审不合格 ( 3 )未参加评审 |
备注 |
准许再生育(病残儿医学鉴定)。
凡认为其子女有明显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的,均可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 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令第309号发布)第九条。 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本许可事项无数量限制,申请许可的方式:申请人向女方单位或女方户籍所在地的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行政许可条件
凡具有深圳市户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其生育的子女因各种原因致病、致残,都可要求再生育并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
法律依据: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其父母再生育的指导原则(《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1月18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 申请材料
1.夫妻书面申请、户口簿、有关病史资料(《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2002年1月18日颁布);
2.夫妻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独生子女证、相关检查资料、区级以上医院的疾病诊断证明、《深圳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 申请表格
需要申请人填写《深圳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见附表),该表格需要申请人持申请材料经女方户籍所在地街道计划生育部门核实后免费发给,或者在市人口计生局网站免费下载使用。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受理机关:市人口计生局。 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初审机关:区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法律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九条。
决定机关:市人口计生局。 行政许可程序
1.个人提出申请;
2.到居村委、街道、区审核;
3.到指定的医疗单位体检;
4.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鉴定审核;
5.批复。 行政许可时限
每季度组织鉴定一次,鉴定后15个工作日内批复。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通知书》,未规定有效期限。 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符合鉴定标准的可申请再生育。
法律依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2002年7月25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 行政许可收费
本项许可不收费。 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本项许可无年审或年检。
附表: 鉴定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持书面申请(有单位的需由单位加具意见),到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进行初审。
(二)申请人凭夫妻双方的户口簿、结婚证、身份证、独生子女证(上述材料查验原件的同时提交复印件一套)、有关病史与相关检查资料及区级以上医院的疾病诊断证明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街道计生办领取《申请表》。
(三)申请人按要求填写《申请表》。街道计生办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四)区计生局审查并对通过审查的申请人发放到病残儿医学鉴定指定单位进行医学检查和鉴定的介绍信。
(五)申请人带患儿到病残儿医学鉴定指定单位进行检查和鉴定,病残儿医学鉴定指定单位作出医学鉴定结论后通知申请人将材料送至市人口计生局。
(六)市人口计生局在每年的3、6、9、12月1日至15日接收申请材料,并组织专家委员会成员在每年的3、6、9、12月25日左右面见患儿,作出医学鉴定结论。
(七)市人口计生局将鉴定结果于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区计生局,区计生局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街道计生办及申请人。 《申请表》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一式三份,内容务必真实、正确,不得弄虚作假,否则责任自负;在《申请表》贴相片处贴上母子(女)近期合影并加盖女方街道计生办(科)公章。 鉴定结束后《申请表》原件由市、区、街道计生部门各留一份。
患儿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 母子(女)合 影加盖女方街 道计生办(科 )公章 | |
父亲姓名 出生日期 年 月 | ||
工作单位 职务 电话 | ||
身份证号 | ||
母亲姓名 出生日期 年 月 | ||
工作单位 职务 电话 | ||
身份证号 | ||
婚姻状况 结婚登记时间 结婚证号 | ||
户籍地址 区 | ||
现住址 区 家庭电话 | ||
申请生二孩理由(申请者本人填写):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
孕育史(由女方街道计生办负责填写): 患儿是第胎,第产,母亲孕期健康状况及有无毒(药)物、放射线接触史: 患儿母亲曾自然流产 次,人流 次,早产 次,死胎(产) 次,原因: 有无子女死亡及其原因: | ||
男方家系遗传病调查(由男方街道计 生办负责填写): 三代直旁系亲属中是否有与患儿类似 疾病的患者:有( )无( )若有, 患者与患儿是何种亲属关系: | 女方家系遗传病调查(由女方街道计 生办负责填写): 三代直旁系亲属中是否有与患儿类似 疾病的患者:有( )无( )若有, 患者与患儿是何种亲属关系: | |
男方街道计生办意见: (公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 女方街道计生办意见: (公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区计生局意见: (公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医学鉴定(由病残儿医学鉴定指定单位鉴定小组填写) | ||
一、患儿病残性质和程度鉴定 | ||
1 、患儿主要病史: | ||
2 、体检(辅助科室检查资料附后): | ||
3 、诊断(何种残疾、严重程度): | ||
二、医学鉴定结论(包括病名、程度、再发风险): 鉴定小组成员签名: 组长签名: (鉴定医院盖章) 年 月 日 | ||
三、市病残儿医学鉴定专家委员会医学鉴定结论: 1 、疾病名称: 2 、病残程度: 3 、再发风险: 4、 结论(注明符合《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其父母再生育的指导原 则》哪一条): 鉴定专家签名: 组长签名: (盖市病残儿医学鉴定专用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