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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珠海市矿山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珠海市矿山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珠国土字〔2017〕7号)



各分局、局属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和《珠海市防治扬尘污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珠海市矿山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1月3日

珠海市矿山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的空气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和《珠海市防治扬尘污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珠海市行政区域内持证矿山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在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积极配合环境保护部门督促矿山企业按照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要求落实相关环保措施。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局对全市矿山扬尘污染防治进行指导监督,各国土分局对辖区内矿山扬尘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采矿权人签订的采矿权出让合同和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恢复合同中应明确矿山企业扬尘污染防治主体责任。

  第六条 各国土分局应加强对辖区矿山扬尘污染的监督检查。检查工作基本要求:
  (一)检查内容:矿山企业是否严格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要求,分步骤分台阶开采,实行边开采边治理;矿山企业是否按照环境保护部门批准的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要求落实环境保护各项措施,落实扬尘污染防治主体责任。
  (二)检查方式:采取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突击检查相结合,注重采取“四不两直”。
  (三)检查频率: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矿山扬尘污染专项检查。
  (四)检查台账:建立健全矿山扬尘污染防治检查工作台账,包括检查表(见附表)、检查照片、整改通知书等资料。

  第七条 矿山企业应遵守下列防尘规定:
  (一)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要求采取措施,如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减少爆破、破碎、加工、装卸、堆存、传输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严格控制扬尘污染。
  (二)废石、废渣、剥离的泥土应当堆放到专门存放地,并采取围挡、防尘网等措施。
  (三)对于遭破坏的植被、生态环境要做到边开采、边恢复治理。

  第八条 运输矿产品、渣石土、垃圾的车辆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矿区出入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
  (二)装运车辆驶出矿区前,必须采取喷淋和冲洗等措施,不得使用空气压缩机等易产生扬尘的机器设备清理车辆和物料的尘埃。
  (三)矿山企业应加强对车辆机械密闭装置的维护,确保设备正常使用,装载物不得超过车厢挡板高度,运输途中的物料不得沿途泄漏、散落或者飞扬。

  第九条 在空气质量重污染预警期间,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必须按应急指令要求组织落实空气质量重污染预警期间矿山的扬尘管制措施。

  第十条 矿山企业应在矿区外侧明显位置设置扬尘污染监督信息牌,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和全市统一投诉电话12345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职监督矿山企业落实矿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对扬尘污染防治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及时采取限期整改等措施,对于拒不整改的,移交环境保护等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二条 鼓励矿山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引进先进的环保设备,提高矿产资源采选和加工技术水平,降低矿山粉尘等污染。

  第十三条 各国土分局未按照《珠海市防治扬尘污染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落实矿山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由市国土资源局督促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7年2月1日起实施。

  附表:
  珠海市矿山扬尘污染防治检查表

  被检单位(采矿权人):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矿山名称

 

采矿许可证号

 

现 场 检 查 情 况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现场检查结果

1、矿山开发利用情况

是否按照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作业

 

2、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情况

是否按照治理恢复方案进行治理

 

3、矿区防尘规定情况

是否按要求落实矿区扬尘规定

 

4、运输矿产品、渣石、土方、垃圾的车辆情况

是否按要求落实车辆扬尘规定

 

上次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本次检查中受检对象是否存在可能涉嫌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是否移交环保等部门查处

   

现场检查结论

    

检查人员签名:

矿山企业(现场)负责人承诺意见

   

签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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