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闲置土地清查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闲置土地清查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潮府办【2012】3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
人多地少是我市的基本市情,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是节约集约用地的基本要求。近几年来,一些单位和个人取得土地后没有及时实施建设,长期闲置,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为严格土地管理制度,合理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发挥土地资源应有的效益,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对闲置土地的清查处置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提高认识,明确责任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我市土地后备资源不足,珍惜、充分利用每一寸土地,走内涵式挖潜的模式、节约集约用地是我市发展的必由之路,也是落实我省开展建设节约集约用地试点示范省的具体行动,高度重视闲置土地的清查处置工作,盘活现有建设用地。对未按规定进行建设的闲置土地,因地制宜地采取措施,消化利用。
闲置土地清查处置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市发展改革、城乡规划、法制、监察、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国资等部门,潮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湘桥区政府、枫溪区管委会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市国土资源局开展此项工作;潮安县、饶平县范围内闲置土地清查处置分别由潮安县政府、饶平县政府负责,潮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潮州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主动协助属地政府开展此项工作。 限期清查,依法处置
(一)清查处置时间要求
市国土资源局、潮安县政府、饶平县政府要按责任范围,于今年7月底前对闲置土地进行全面清查,查清闲置土地的位置、面积、权属、闲置原因、闲置时间、土地使用权抵押权等基本情况,登记造册,建立台帐,按照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根据闲置土地的实际情况,分门别类,逐宗提出处置意见,于今年8月上旬前报市政府。从8月份开始,由市国土资源局、各县政府按处置意见逐宗落实处置,年底前完成闲置土地的清查处置工作,并于12月底前将清查处置情况报市政府。
(二)清查处置范围
此次闲置土地清查处置的范围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建设用地:
1、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或者未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者国有土地划拨批准文件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未约定或者国有土地划拨批准文件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的,自合同生效或者批准文件核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3、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的行为造成动工(动迁)建设延迟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在动工开发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向用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延期开发书面申请,经同意延期开发的,可顺延计算应动工开发日期。
(三)落实处置
1、闲置土地处置的原则:
闲置土地处置的基本原则是:以用为先、依法进行、分类处理、集约利用,尽量落实项目开发建设。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一地一策”灵活处置,该处罚的坚决处罚,该收回的坚决依法收回,促进用地项目的建设,同时体现集约利用土地。
2、闲置土地处置的程序:
闲置土地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牵头调查认定,调查和处理闲置土地,以宗地为单位,对经实地核查认定为闲置土地的,由国土资源部门向土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提供相关用地批文、土地开发建设说明等资料。土地使用权人应当自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土地使用情况、闲置原因及土地后续利用意见报送属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接受调查处理。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牵头调查取证,并会同发改、规划、建设、法制、监察、开发区管委会等单位共同认定闲置土地(国土部门负责供地合同条件落实情况或划拨决定书规定开工期限的认定;发改部门、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开发建设投资额及占总投资额比例的认定;规划、建设部门负责认定项目是否按审批的规划开工建设,是否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以及负责开发建设土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土地面积比例的认定;法制和监察部门负责审核闲置土地清理认定处置过程、结果是否依法,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
经认定的闲置土地,由国土资源部门向土地使用权人送达《闲置土地认定告知书》(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告知当事人已认定闲置土地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土地使用权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
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拟定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属地人民政府批准后落实处置(闲置土地上依法设立抵押权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机关参与处理方案的拟订工作)。
3、对经认定的闲置土地,视情况采取下列方式进行处置:
(1)征收闲置费。经认定土地闲置满1年未满2年的,市、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标准计收土地闲置费:
用地单位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出让土地价款的20%计收土地闲置费;
用地单位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有划拨土地价款的,按划拨土地价款的20%计收土地闲置费;无划拨土地价款的,按划拨土地时土地使用权价格的20%计收土地闲置费。
闲置单位应当在缴纳土地闲置费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闲置费。闲置单位逾期不缴纳土地闲置费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土地闲置费总额1‰的滞纳金。
(2)限期开发。对已缴清地价款而近期又有意向开发者,经认定有资金项目的土地,限期在半年内启动建设。
(3)作价收购。对在各商业银行抵押贷款逾期未还被列为不良资产处置的国有土地,经审核用地手续完善的进行作价收购。
(4)挂帐收地。即先行收回土地,已缴交政府的各种税费、地价款和原用地者已投入的开发费用经审核,评估认定后作挂帐处理,待该地使用权重新出让收回地价款后再退款给原用地者。
(5)无偿收回。凡非因政府原因或不可抗力造成土地闲置土地满2年以上的,由国土资源部门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联动惩处,强化监管
要建立国土、发改、规划、建设、法制、监察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协调工作机制,对认定为闲置的土地,国土部门不得受理其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登记等手续,也不得准其参与新的土地公开交易活动。发改、规划、住建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项目立项、规划报建、施工许可等批准手续。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地闲置土地处置的政策指导和监督把关,创造有利于闲置土地处置的各项条件。在开展清查处置工作的同时,各级要同步建立闲置土地监督检查制度,跟踪监管闲置土地处置情况,研究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后开发建设监管的具体措施,严格落实开工、竣工时间和建设标准条件等规定,防止新的闲置土地的发生。
对各地开展闲置土地清查处置工作,市政府将不定期开展检查、抽查,清查处置工作完成后,将对各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二○一二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