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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我市残疾军人享受社会残疾人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我市残疾军人享受社会残疾人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民〔2015〕107号)



各区民政局、新区社会建设局、残联: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军人享受社会残疾人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3〕51号)和《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我省残疾人生活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管理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社〔2014〕39号)等文件精神,就我市残疾军人享受社会残疾人待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中的“残疾军人”是指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并按规定评定了残疾等级、持有合法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退役军人。

  二、残疾军人除享受国家给予的特殊待遇外,同时也应享受当地社会残疾人的相应待遇。其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一、二、三、四级重度残疾军人,对应享受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相关待遇。

  三、我市在残疾人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生活、社会保障、无障碍环境等方面惠及所有残疾人的政策待遇,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应予享受;惠及特定残疾人的政策待遇(如康复训练、安装假肢、配送辅具等),按照有关身体残疾的特殊要求,经残联评估、符合条件的残疾军人应予享受。

  四、各区(新区)民政部门负责对申请享受社会残疾人各类待遇的残疾军人身份核定工作;各区(新区)民政部门和残联要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切实做好相关工作的衔接,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确保残疾军人享受社会残疾人的相应待遇。
  特此通知。

深圳市民政局
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5年7月1日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