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 制定机关: 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公布日期:2009.12.14
- 施行日期:2010.01.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东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2009年12月14日 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和激励东莞市企业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振兴纲要(1996年-2010年)》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东莞市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市政府质量奖)是东莞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由市政府批准、表彰或奖励,授予在东莞市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质量管理成效显著,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等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对东莞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企业。
市政府质量奖评审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对申报企业过往经营绩效进行全面评价,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坚持企业自愿、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
市政府质量奖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获奖企业数量不超过2家。需调整年度获奖企业数量的,由评审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按照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执行。
设立东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两名(分别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质监局主要负责人担任)。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人士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等社会各界人士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由市质监局会有关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审定并公布评审委员会工作制度,根据评审标准制订并公布市政府质量奖的具体评价细则等规范,审议确定拟获奖企业名单并报请市政府审定,决定和处理市政府质量奖评审过程的重大事项。
评审委员会下设秘书组(设在市质监局)。秘书组是评审委员会的具体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的日常管理工作。
秘书组工作制度由评审委员会确定并公布。
评审委员会根据需要,聘请权威质量管理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开展资料评审、现场考评和综合评价等工作。
评审专家组人员组成、工作制度等由评审委员会确定并公布。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企业的培育、发动、推荐工作。
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三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拥有自有品牌、自主技术。
(三)符合国家、省和市的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列入国家强制监督管理范围的应取得有关证照。
(四)质量管理成绩显著,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自主创新能力、市场竞争力等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
(五)产品质量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近三年各级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中未发现存在质量问题。
(六)诚实守信经营,市场信誉良好,顾客满意程度高。
(七)经济效益好,经营规模、年利税额、总资产贡献率等指标位居国内同行业前列,并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
(八)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三年来没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没有因违反生产经营、知识产权、劳动保障、环保、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税收等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
评审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公布评审相关事项。秘书组向社会公布当年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的相关要求。
(二)企业申报。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材料送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组织推荐。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核实申请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内容是否属实,并形成推荐意见连同申报材料送秘书组。
(四)材料初审。秘书组在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并送评审专家组评审。对申报材料不完备的企业,及时通知其补充完善。
(五)材料评审。评审专家组对照评审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提出进入现场考评的企业名单(原则上不超过6家)。对未进入现场考评的企业,秘书组应书面告知。
(六)现场考评。评审专家组按照评审标准对进入现场考评的企业进行现场考评,形成现场考评报告。现场考评时间一般为3-5天。
(七)综合评价。评审专家组在现场考评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对参评企业进行综合评价,并按得分高低排序,形成综合评价报告,提出推荐获奖企业名单送秘书组。
(八)征求意见。秘书组在5个工作日内征求市安全生产、环保、卫生、知识产权、劳动保障、税务等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上述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秘书组形成意见汇总,连同推荐获奖企业名单、综合评价报告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
(九)审议公示。评审委员会审议确定拟获奖企业名单,通过政府公众网等方式向社会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秘书组负责受理和核查公示期间的投诉并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核查报告。
(十)审定报批。评审委员会根据公示情况,提出获奖企业名单报请市政府审核批准后公布。
市人民政府对获奖的企业表彰奖励,颁发奖牌和证书,每家获奖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奖励经费和评审经费由市财政从“科技东莞”专项资金中列支。
对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秘书组应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市政府质量奖,收回证书、奖牌,追回奖金,并向社会公告。市财政局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其责任。该企业5年内不得申报市政府质量奖。
参与推荐和评审的人员要严守工作纪律,公正廉洁,保守秘密。对推荐和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机构和个人,取消其推荐和评审资格,并提请有关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获奖企业对外宣传时应注明获奖年度,三年内不可重复申报。再次获奖的企业,只授予证书和称号,不授予奖金,不占当年授奖名额。
获奖企业应发挥模范带动作用,积极宣传、推广质量管理的成功经验,提升东莞市企业质量管理整体水平。
获奖企业需要向秘书组和市财政部门提交奖金年度使用报告,奖金应用于实施先进管理制度、培训和激励质量管理人员、推广先进管理制度等。
除本办法规定的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机构外,东莞市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进行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活动。
本办法由市质监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