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揭阳市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揭阳市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揭府办〔2012〕2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揭阳市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实施细则》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与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联系。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29日
2012年12月29日
揭阳市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实施细则
(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
(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
为保障承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基本农田保护激励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在全市范围内对承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有农场等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单位进行经济补贴,缩小基本农田与建设用地的利益差距,增加农村收入,调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保护基本农田的积极性,切实保护基本农田,保障粮食生产安全。
本办法所称基本农田是指在本市行政辖区内,根据新一轮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中划定的基本农田。
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范围为前款所指的基本农田,并以镇级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落实的具体地块为准。基本农田经依法批准被占用进行非农业建设的,不再纳入补贴范围。
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对象为承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并依法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有农场等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单位(下称“基本农田保护单位”)。
基本农田补贴标准为每年每亩40元(省级财政补贴30元/亩·年,地方财政补贴10元/亩·年),其中:市区范围内的基本农田由市财政按10元/亩·年的标准给予补贴,其他各县(市、区)的基本农田补贴资金在本级财政预算或者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按10元/亩·年的标准对基本农田保护单位进行补贴。基本农田补贴标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原则上每3-5年调整一次。
各级筹集的补贴资金(含省级补助)应当分配给承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基本农田保护单位,主要用于基本农田后续管护、农村土地整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和农村合作医疗等支出。
实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与保护补贴挂钩原则。享受基本农田保护补贴的基本农田保护单位,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补贴,并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在基本农田上进行非农业建设的。
(二)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挖塘养殖水产的。
(三)除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外,基本农田抛荒、荒芜或闲置超过6个月的。
基本农田补贴资金实行规范管理、专款专用。
基本农田补贴资金的发放和使用。
(一)基本农田补贴资金原则上每年发放一次。自2013年起,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与本行政区域内镇级政府签订的上一年度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及执行情况、基本农田利用和变化情况,确定基本农田补贴面积,于每年4月10日前报市人民政府审核汇总,上报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审核确定后,由省财政厅拨付上一年度省级补助资金至市级财政,再由市财政局将上一年度省、市级补助资金拨付到各县(市、区),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及时将上一年度补贴资金发放到各基本农田保护单位,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或延迟发放。
(二)各基本农田保护单位每年应提留一定补贴资金作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专项基金,设立专账,由各镇政府(街道办)负责监管,主要用于基本农田后续管护、农村土地整治支出,不得挪作它用。
基本农田补贴实施的保障措施。
(一)基本农田保护单位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采取切实措施保护好基本农田。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将基本农田补贴资金纳入预算,确保补贴资金到位。
(三)市每年组织国土、财政、农业、审计、监察和法制部门对基本农田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于基本农田受破坏或未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受到占用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外,扣发承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集体经济组织(或国有农场)当年的补贴资金。在恢复原状或补划基本农田完成之前不再对该集体经济组织(或国有农场)发放基本农田保护补贴。
(五)基本农田保护单位应于每年12月底前将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向权利人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各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本实施细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