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规范性文件 > 正文阅览
转第
下载
保留字段信息
页面宽度(px):

页面宽度范围为200至2000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肇庆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肇庆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肇府规〔202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经十三届9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市政府决定废止《肇庆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肇府〔2003〕46号)、《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使用国Ⅴ车用燃油的通告》(肇府函〔2014〕209号)、《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肇府函〔2015〕50号)、《肇庆市商事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办法》(肇府函〔2015〕346号)、《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企业“煤改气”“气改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肇府办〔2013〕39号)共5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今后我市相关管理活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
2020年1月23日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