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深发改〔2006〕153号 2010重新发布)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的通知》等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发改〔2010〕1917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2002年-2006年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我委对原深圳市发展计划局、原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原深圳市物价局2002年-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根据机构改革后职能的调整,原深圳市物价局的规范性文件中需要继续执行的《关于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的通知》等3件规范性文件由我委重新发布,我委本次共重新发布7件规范性文件。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2002年-2006年期间原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原深圳市物价局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含本部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此次清理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机构名称和职责调整的,遵照《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9〕100号)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三日
注:2004年我市机构改革,组建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承接原深圳市发展计划局职责。2009年我市机构改革,组建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接原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职责和原深圳市物价局的定价职责。(下同,不再另行注释)
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关于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的通知(深价联字〔2003〕15号)
2.关于规范我市民办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深价联字〔2003〕32号)
3.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咨询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计〔2003〕725号)
4.关于印发《深圳市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计〔2003〕736号)
5.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深发改〔2005〕576号)
6.关于印发《深圳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深价联字〔2006〕18号)
7.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深发改〔2006〕153号)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
(2006年2月15日 深发改〔2006〕153号)
(2006年2月15日 深发改〔2006〕153号)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06〕114号)予以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我局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出具国内投资确认项目书的,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鼓励类范围执行,其他事项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