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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第七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第七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
(2016年10月26日清远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自2011年至2015年,清远市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已顺利实施和完成,全民法治宣传教育深入开展,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逐步提高,法治宣传教育为全面实施“桥头堡”战略、建设幸福美丽清远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发挥了重要的基础性和保障性作用。为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依法治国、依法治市战略部署,顺利实施我市“十三五”规划,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第七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全国第七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规划、中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第七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全省第七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6-2020年)》,结合我市的实际,从2016年至2020年在全市公民中开展第七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特作决议如下:
  一、围绕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的目标任务,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构筑清远法治宣传教育新格局。突出学习宣传宪法,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学习教育,大力宣传宪法确立的国体政体、基本制度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弘扬宪法精神,树立宪法权威,落实宪法宣誓制度,组织开展“12.4”国家宪法日集中宣传活动,教育引导一切组织和个人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深入学习宣传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对国家基本法律、行政法规、重要地方性法规以及与经济社会发展、法治清远建设、公民权益保障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适应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的新要求,加大党内法规宣传力度。着力宣传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生动实践,在全社会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利与义务相统一、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等基本法治理念。
  二、突出重点对象的法治宣传教育,推动全民学法守法用法。法治宣传教育的对象是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抓住重点对象,开展有针对性的法治宣传教育。一是坚持国家工作人员带头学法守法用法。将各级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严格执法作为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健全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将法治教育纳入干部教育培训总体规划。市政府各部门、各级政府每年应当举办领导干部法治专题培训班,各级政府领导班子每年应当举办法治专题讲座。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等要把宪法法律列为干部教育的必修课。健全行政执法人员脱产培训制度,每年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人员通用法律知识、专门法律知识、新法律法规等专题培训,脱产培训情况计入公务员年度考核表。加强政府立法工作人员培训。强化公务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中法律知识的培训力度。健全完善国家工作人员日常学法和考核评估机制,把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情况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健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注重发挥法律顾问和法律专家的咨询论证、审核把关作用,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促进司法机关公正司法,切实提高国家工作人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二是坚持法治宣传教育从青少年抓起。设立法治知识课程,贯彻实施国家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强化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青少年法治教育格局。加强青少年学生法治教育基地建设,深入开展法治学校培育和创建活动。加强法治师资队伍培训,落实中小学校法治副校长工作规范,组建青少年普法志愿者队伍,在全市中小学校持续开展法治教育进校园主题宣传活动。三是全面加强村(居)民法治宣传教育,帮助村(居)民掌握和运用解决矛盾纠纷、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知识和法律途径,促进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融入到村(社区)内部公共事务管理的各个方面。四是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的法治宣传教育。突出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治宣传教育,引导他们树立诚信守法、爱国敬业意识,提高依法经营、依法管理能力。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着重培育外来务工人员的民主法治意识和依法维权意识。立足群众工作和生活需求,以群众喜闻乐见、易于接受的方式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公民主动学法、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主动性和自觉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
  三、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以弘扬法治精神、培育法治理念、树立法治意识为主旨,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把法治文化建设纳入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推动法治文化与地方文化、行业文化、企业文化融合发展。把法治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创建内容,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法治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加强基层法治文化公共设施建设,培育法治文化建设示范基地,繁荣法治文化作品创作推广,广泛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为法治清远建设营造良好人文环境。
  四、深入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坚持法治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把法律规定变成引领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规范,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深入开展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法治乡镇(街道)、民主法治村(社区)、依法治校示范校等法治创建活动。深化基层组织和部门、行业依法治理,指导和推动工会、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开展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创建活动,发挥业自律和专业服务功能,发挥社会组织对其成员的行为导引、规则约束、权益维护作用。充分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五、大力推动法治宣传教育创新。遵循现代传播规律,推进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理念、方式方法、载体阵地和体制机制等创新。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的积极作用,高度重视新媒体、新技术等在法治宣传教育中的运用,加强法治宣传教育信息化建设,推进“互联网+法治宣传”行动。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以及其他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以案释法制度,充分运用典型案例,结合社会热点,开展生动直观的法治宣传教育。积极发挥村(社区)法律顾问的作用,将法治宣传教育融入法律服务中,实现基层普法专业化、常态化、全覆盖。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普法工作,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志愿者队伍建设,逐步建立政府购买、市场投入、公众参与的社会普法教育运作机制。进一步深化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的“六进”活动。
  六、落实普法责任制。各级国家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要高度重视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普法责任。落实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建立普法责任清单和公告制度、普法工作报告和报告评议等制度。推动各级国家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按照普法责任分工自觉承担普法工作责任。健全媒体公益普法制度,推动媒体落实公益普法社会责任,在重要频道、重要版面、重要时段开展公益普法。健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领导机制,把法治宣传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体制机制。
  七、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开展第七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强化法治宣传教育队伍、经费、设施等工作保障。做好中期检查和终期评估,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要充分运用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以及代表视察、专题调研等形式,加强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本决议得到切实执行,推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不断深入。加强考核评估,健全“七五”普法考评指导标准和指标体系,完善考核办法,注重考核结果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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