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惠州市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实行告知承诺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制定机关: 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布日期:2021.08.24
- 施行日期:2021.08.24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惠州市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实行告知承诺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事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28号)、《关于贯彻实施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告知承诺制的通知》(粤人社函〔2021〕18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惠州市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实行告知承诺改革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惠州市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实行告知承诺改革实施方案
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8月24日
2021年8月24日
惠州市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实行告知承诺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广东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粤府函〔2019〕405号)、《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28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放省级外商投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审批及备案权限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18号)、《关于做好贯彻落实新修订人力资源市场规章有关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审批衔接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20〕13号)和《关于贯彻实施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告知承诺制的通知》(粤人社函〔2021〕18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惠州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深入推进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制度改革,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现决定自方案发布之日起,惠州市对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改革。
实施范围
惠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改革内容
人力资源行政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
(一)各县(区、含市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会事务)局收到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后,告知申请人需要承诺的事项,申请人同意承诺已具备行政许可需要的条件后,各县(区、含市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会事务)局当场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申请人不作出承诺的,各县(区、含市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会事务)局根据《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理顺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等有关工作的通知》(惠市人社函〔2021〕42号)、《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理顺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等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惠市人社函〔2021〕91号)规定的流程办理。
(二)各县(区、含市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会事务)局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实地检查核验。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情况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各县(区、含市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会事务)局在内容审查、检查监管中发现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纳入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管理,告知该申请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行政许可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版)第四十条第三款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第四款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版)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三)《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八条第一款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四)《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8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8号)第四十七条职业中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设立职业中介机构或其他机构开展职业中介活动,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获得职业中介许可证。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五)《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放省级外商投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审批及备案权限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18号)规定,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省级外商投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审批及备案权限下放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承办,并由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辖区内的外商投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及备案的管辖权限。
(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加大“证照分离”改革力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43号);
(七)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21〕136号);
(八)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实施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告知承诺的通知》(粤人社函〔2021〕189号)。 行政许可的业务范围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职业中介活动是指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求职提供中介服务以及其他相关服务的活动,包括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为用人单位推荐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职业信息介绍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人力资源信息服务、组织开展现场招聘会、网络招聘、高级人才寻访服务等。 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部门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全市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备案、设立分支机构书面报告、变更登记事项和终止经营活动书面报告以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切实落实“证照分离”改革工作,按照“实行告知承诺”方式对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进行改革,并及时优化行政许可等工作程序及流程,统一各环节工作标准,提高行政服务效能。
各县(区、含市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会事务)局负责具体落实本辖区内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备案、设立分支机构书面报告、变更登记事项和终止经营活动书面报告以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行政许可的申请条件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清晰的业务范围、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与其业务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合法固定场所、开展人力资源服务必备的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
(三)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四)有5名以上具备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或相应职业资格、职称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行政许可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申请行政许可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申请书》(附件3)
(二)《惠州市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行政审批承诺书》(附件4)
(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章程是指依法制定的、规定机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机构根据实际自行制定,其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并载明有关事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时应当制定有关机构设置、人员配置、业务程序规范等方面的完备的管理制度,需要涵盖有关内容。
备注:机构的章程和管理制度内容要求具体见附件5。
(四)租赁合同复印件
租赁合同需要涵盖以下内容:
1、租赁的甲乙双方分别是房屋所有权人和申请人;
2、租赁的经营场所要按标准地址填报,要与营业执照上的地址一致,且需写清楚租赁面积;
3、合同中需要标注租赁用途,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需标注“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从事除职业介绍活动外其他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需标注“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有关业务”;既从事职业介绍活动也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有关业务的可标注“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等人力资源服务有关业务”;
4、合同要有不少于1年租赁期;
5、其他应需写清楚的内容。
备注:①如租赁合同已经签订,可以采用合同补充说明的形式。②如经营场所为自有不动产权,则无需提交该项材料。
(五)经营场所不动产权证书或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复印件
租赁的经营场所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将复印件附在租赁合同后面即可,不需提供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租赁的经营场所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则需要提供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经营场所使用证明要求具体见附件6)。
(六)授权委托书(附件7)
若非由法定代表人亲自办理申请,则需要提供。
(七)营业执照(副本)
上述七项材料中,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章程和管理制度可在监管部门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时提交。 行政许可的办理流程及时限
行政许可办理流程如下:
(一)申请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按要求向县(区、含市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会事务)局提交本工作指引第五点所述申请材料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其中,《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申请书》、《惠州市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行政审批承诺书》、授权委托书应须提交原件,其他申请材料须出示原件并经当场核对后提交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企业公章,多页材料需加盖骑缝章,经办工作人员核对后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名及写上日期。
(二)告知
各县(区、含市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会事务)局向申请人告知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许可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告知承诺事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事后监管措施等。
(三)承诺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当场签署《惠州市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行政审批承诺书》,并承诺在5个工作日内达到本行政审批事项所应具备的法定条件,履行法定义务。
申请人不作出承诺的,各县(区、含市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会事务)局告知其按照《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理顺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等有关工作的通知》(惠市人社函〔2021〕42号)、《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理顺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等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惠市人社函〔2021〕91号)规定的流程办理。
(四)审批
申请人承诺已具备法定条件,并签章,各县(区、含市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会事务)局当场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及承诺事项进行审查。符合许可条件的,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出具《关于准予(申请人名称)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通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书面告知理由。
(五)监督和法律责任
各县(区、含市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会事务)局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同时到企业经营场所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并拍照和填写《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现场核查记录表(通用版)》。申请人承诺内容属实的,发给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模板见附件10)。
(六)诚信管理
发现申请人在承诺期满后未达到承诺要求或作出不实承诺的,各县(区、含市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会事务)局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纳入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管理,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并向社会公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七)上报数据和公告
各县(区、含市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会事务)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每办理完一宗许可,须及时录入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和广东省政务大数据中心惠州分节点系统;并通过局官网和各辖区政府门户网站等发布行政许可决定的公告,同时,于每周第一个工作日将辖区内行政许可情况汇总报市局就业促进科备案:需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信息》excel表(模板见附件2)、《关于准予(申请人名称)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通知》(模板见附件9)盖章扫描版通过粤政易发至市局就业促进科备案。
(八)注意事项
1、对可通过政务信息共享获得的有关材料,不得要求申请单位提供。
2、对申请人弄虚作假的行为,应当依法严肃处理。
附件:1.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编号规则指引
2.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信息
3.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申请书
4.惠州市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行政审批承诺书
5.租赁合同内容要求
6.经营场所不动产权证书或经营场所使用证明要求
7.授权委托书
8.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现场核查记录表
9.关于准予(申请人名称)从事职业中介活的通知
10.关于撤销(申请人名称)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