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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关于在全辖开展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关于在全辖开展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的通知
(深外管〔2019〕23号)


市各银行:
  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复,现将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推广至深圳市全辖,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圳辖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可试点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试点企业在办理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包括外汇资本金、外债资金、境外上市调回资金等)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境内支付时,可凭《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支付命令函》直接在符合条件的深圳辖内银行办理,无需事前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
  二、试点企业使用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结汇资金,应当真实、合规,并符合现行资本项目外汇收入使用管理规定。
  三、经办银行应按要求对所办理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进行事后抽查。
  四、经办银行和试点企业应当分别留存充分证明其交易真实、合规的相关文件和单证等五年备查。
  五、经办银行应遵循“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展业原则对试点业务进行事中事后监督,对企业存在涉嫌外汇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停办相关业务并向我局报告。
  特此通知。
  附件
  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操作指引
  第一条 为规范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适用参与试点业务的银行和企业。
  第二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试点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办理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用于境内支付使用时,可凭《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支付命令函》(见附1-1)直接在符合条件的银行办理,无需事前逐笔提交真实性证明材料。
  前款所称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包括外汇资本金、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内资金、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内资金、外币外债资金和境外上市调回资金。
  第三条 外汇局对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实施宏观审慎管理。区内企业享受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的额度为:企业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发生额×宏观审慎系数。宏观审慎系数暂定为1,外汇局可根据外汇收支形势适时对宏观审慎系数进行调节。宏观审慎系数小于1时,企业资本项目外汇收入中便利化额度外的部分,执行现行资本项目支付管理政策;如届时现行政策有所调整,执行调整后政策。
  第四条 试点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的企业应为注册在试点区域内的非金融企业(房地产企业、政府融资平台除外),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近一年无外汇行政处罚记录(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自成立之日起无外汇行政处罚记录);
  (二)如为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名录内企业,其货物贸易分类结果应为A类。
  第五条 经办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的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开通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
  (二) 上年度执行外汇管理规定年度考核B类(不含B-)及以上(如有);
  (三)具有完善的内控制度和风险防范措施。
  第六条 经办银行在办理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时,应审核企业资质是否符合本指引第四条的规定,并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2版)>的通知》(汇发〔2019〕1号)的要求,及时报送相关账户、境内划转、账户内结售汇等信息。结汇待支付账户与其他人民币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应通过填写境内收付款凭证报送境内划转信息,并在“发票号”栏中包含“CIPP”字样;账户内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与人民币账户(不含结汇待支付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应报送结汇信息,并在“结汇详细用途”栏中包含“CIPP”字样。
  第七条 经办银行应按外汇局要求对所办理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进行事后抽查。抽查比例和频次可根据企业及业务风险状况确定,每季度抽查比例不低于支付总金额的10%。经办银行发现存在异常或可疑情况的,应及时报告所在地外汇局。
  第八条 经办银行应于每季度初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上报《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季度报表》(见附1-2)及《企业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事后抽查情况表》(见附1-3)。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他未明确事项,参照同期资本项目支付管理政策执行。
  附1-1
  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支付命令函

_______________银行(行号:_________________):
  请贵行按以下要求办理本公司资本项目账户资金相关支付:
  □从结汇待支付账户办理对外支付   □境内直接付汇
  □结汇后直接对外支付

支付账户类型

支付账户账号

是否办理资本项目收入

相关登记手续

 

 

□是,业务编号为

________________

□否

收款人

收款人所属行业

支付金额

及币种

收款人开户

银行名称

收款人账号

支付资金

用途

 

 

 

 

 

 

 

 

 

 

 

 

合计

 

 

 

 

 

本公司承诺(请在对应□打钩):

□本公司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所附填表说明及相关重要提示,本公司填写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支付命令函》,其内容真实有效,本公司保证在经营范围内合规使用此次申请支付的资金。如擅自改变支付用途或虚假承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本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公司近一年无外汇行政处罚记录。

□本公司货物贸易分类结果为A类(如有)。

 

联系人: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公司(盖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授权人)签章: 年 月 日

 



  注:请仔细阅读后附填写说明及重要提示。
  《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支付命令函》填表说明:
  1.请在□从结汇待支付账户办理对外支付、□境内直接付汇、□结汇后直接对外支付前的方框中打钩,“结汇后直接对外支付”指资本项目账户内资金结汇后直接支付给实际收款人;“境内直接付汇”指从资本项目账户直接支付外汇给境内实际收款人;“从结汇待支付账户办理对外支付”指将结汇待支付账户内的人民币资金支付使用。本选项只能单选,如同时包括各种情况,请分别填写支付命令函。
  2.支付账户类型是指划出支付资金的账户类型,包括但不仅限于:资本金账户、境内再投资账户、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外债专用账户、境外上市专用账户、结汇待支付账户等。
  3.填写支付资金用途时,请按标准用途项目填写(支付货款、支付工程款、支付保证金非同名、支付咨询费、支付其他服务费用、预付款、支付税款、支付工资等劳务报酬、土地出让金、购房、购买其他固定资产、股权出资、偿还银行贷款、同名划转、备用金、现钞、个人、购买银行保本型投资产品、融资租赁、担保履约、小额贷款、保理业务、其他)。选择预付款或其他的,请另行提交资金用途说明。支付资金用途不同需分开填写。
  4.公司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他人填写本表的,另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重要提示:
  1.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或除银行保本型产品之外的其他投资理财;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经营范围明确许可的情形除外;不得用于建设、购买非自用房地产(房地产企业除外);境内机构与其他当事人之间对资本项目收入适用范围存在合同约定的,不得超出该合同约定范围使用相关资金。除另有规定外,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约定不得与上述规定存在冲突。
  2.单一机构每月资本项目收入的备用金支付累计金额不得超过等值20万美元。
  附1-2
  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季度报表

填报单位:

(公章)

 

 

填报季度:

年第季度

企业社会

统一信用码

企业名称

资本项目

收入类型

收入币种

支付

日期

支付币种

支付金额

(折万美元)

收款人名称

资金用途

         
         
         
         
         
         
         
         
         
         
          

  注:资本项目收入类型包括外汇资本金、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资金、境内资产变现账户资金、外债资金和境外上市调回资金。
  填报人:
  联系电话:
  附1-3
  企业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事后抽查情况表

  XX银行XX分行XX年X季度办理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总金额_______万美元,事后抽查金额_______万美元 ,占比___%。

序号

企业社会统一信用码

企业名称

支付日期

支付币种

支付金额

支付金额折美

结汇/支付用途

结汇或对外支付账户账号

账户性质代码

人民币收款人名称

人民币账户账号

申报号码

金融机构标识码

金融机构名称

事后抽查日期

                
                
                

合计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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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表说明:
  1.仅填写银行已开展事后抽查的结汇、支付业务明细。
  2.申报号码一栏:从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结汇后直接对外支付的,填写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结汇数据申报号码;从结汇待支付账户对外支付的,填写境内汇款申请书单号。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