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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人民政府印发湛江市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方案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印发湛江市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方案的通知
(湛府[1999]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湛江市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方案》业经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湛江市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方案

  为深化我市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把住宅建设培育为新的经济增长点,解决城镇住房困难问题,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通知》(粤府[1998]82号)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住房货币分配时间和形式
  住房货币分配是指住房社会现生产过程最终消费者以货币方式取得住房,即把原来单位实物形式提供给职工的那部分住宅收入转变为货币形式发给职工,让职工通过市场购买或租用住房。
  (一)从2000年1月1日起,市区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实行住房货币分配,企业参照执行。市区一律停止按现行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房。
  (二)根据我市的财力和住房状况,住房补贴采用按月发放的形式。补贴年限为15年,把住房补贴总额按15年分摊到每个月,按月发放。有条件的县(市、区)及单位经批准可以灵活采取其他形式。
  二、住房货币分配标准及对象
  (一)按湛江市区1999年普通商品住房平均单价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470元,补贴比例70%,发放年限15年计算,2000年市区干部职工补贴标准为:
  一般干部职工215元;
  科级245元;
  处级285元;
  厅级370元。
  补贴标准每年可根据物价变动和经济发展情况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时间和幅度由市房改办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凡经本市职改办确认具有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并被在职单位聘用为高、中级职称的技术人员,相应享受处、科级干部的住房补贴标准。部队转业干部到地方任职低于原职级的,按原职级标准领取住房补贴。
  (三)住房货币分配实施对象
  1、本人及配偶未享受过购、建住房优惠政策的在职或离退休干部职工;
  2、建私房的干部职工,没有享受政府低价划地及单位发放建房、改建或大修等补助费的,经单位同意,有关部门审定,可领取住房补贴;
  3、子女与父母同住增加30平方米住房标准参加购房的,其父母已按现职务标准和现行房改优惠政策重新购买,补足房价款,可领取住房补贴。
  (四)已购买了房改房,但未达到现在职务住房面积规定上限标准的干部职工(一般干部职工75M2,科级85M2,处级100M2,厅级130M2),单位有条件的可实行一次性住房差额补贴。计算公式如下:
  个人住房差额补贴=本人货币补贴总额×(本人住房面积上限-本人已购公房面积)/本人住房面积上限
  (五)对符合条件领取住房补贴的行政、企事业单位人员,按照参加工作时间区别对待。
  1、实行住房货币分配后新参加工作的人员,不再实行住房实物分配,一律领取住房补贴;
  2、实行住房货币分配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如在1999年年底单位有住房可供购买,已按现行房改政策交了购房款进入房改登记备案的,可按优惠价购房,不领取住房补贴;
  3、已租住公房的,可按现行房改规定租金交租,但不得领取补贴。如领取住房补贴,从领取补贴之日起,按成本租金缴交房租,超标部分按商品房租金计租。标准内面积所交租金超过职工家庭领取的住房补贴和原由个人所支付的标准租金之和的部分,可免交。
  三、住房补贴发放办法
  (一)本方案实施后,继续按湛府发[1993]72号文规定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没有按规定实行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不得实行住房补贴。为提高职工自购住房的能力和建立政策性住房信贷体系,住房公积金的缴交比例按粤府[1995]44号文的规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5%计存,有困难的单位可到市房改办申请暂缓。
  (二)根据中央、省有关文件规定,住房补贴不以现金方式直接发给个人,由发补贴单位将补贴资金存入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指定银行开设的住房补贴专户,也可按住房补贴款同额度增加住房公积金,随工资按月计存,银行按国家规定利率计付利息。住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申领住房补贴,首先向单位申请,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研究同意后,报房改办审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由市房改办会同市财政局审批核拨。
  (四)职工购房,允许以所购房产证作抵押按购房当月的住房补贴标准一次性累计领7年的住房补贴,余下时间的住房补贴按发放标准逐月领取至满15年补贴限额止。领取住房补贴的人员租赁住房时,可凭租赁合同向住房补贴资金管理机构申请提取本人名下的住房补贴交纳房租,每半年提取一次。
  (五)职工在领取住房补贴期间,职级发生变动,从变动次月起,按新任职级标准发放住房补贴。凡一次性发放的住房补贴部分,不计算调增。
  (六)领取住房补贴的人员经批准离退休或出国、出境定居的,可申请一次性支取本人名下的住房补贴专户内的存款本息。未领足规定时间住房补贴而离退休的,可按其离退休的职级住房补贴标准继续按月领取至规定的时间止。
  (七)夫妇双方分别在所在单位领取住房补贴。夫妇中有一方领取住房补贴的,另一方不得再按房改优惠政策购买或租住公房。领取住房补贴的单身职工结婚时,如对方已享受住房优惠政策的,则从结婚次月起停止发放住房补贴。
  (八)领取住房补贴的人员调动工作,原工作单位应从办清本人调离手续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办理个人住房补贴帐户转移手续,并将已计发住房补贴的月数、数额等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新工作单位根据已计发情况,继续向本人计发住房补贴。
  外地调入本市工作的职工,要根据本人已计发住房补贴的档案,按本市住房补贴标准及有关政策规定继续计发住房补贴,衔接住房补贴发放工作。
  (九)领取住房补贴的人员终止劳动关系辞去公职、擅自离职或被辞退、除名、开除时,其住房补贴随之停发。上述人员已一次性领取7年住房补贴购买住房,而服务时间未满7年的,要退还未服务年限的住房补贴,否则不发还房产证。本人如重新参加工作,新工作单位可根据已计发情况,继续向本人计发余下年限的住房补贴。在拘留审查或逮捕审讯期间,暂不宜发放住房补贴,若停止发工资,住房补贴也随之停止。在领取住房补贴期间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停发住房补贴,但在实行住房货币分配前已参加工作的,可视其实际工作的年限(即工龄)一次性发放剩余部分的住房补贴。
  四、住房补贴资金来源及管理
  (一)实行住房货币分配制度后财政不再拨款给单位建房。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
  1、地方财政纳入预算,原用于住房建设、维修和房租补贴的资金;
  2、行政、企事业单位自筹用于住房建设的资金;
  3、出售公有住房回收的资金;
  4、出租公房的租金收入扣除维修支出的部分;
  5、经财政部门核准开支的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
  6、企业的自有资金和公益金,不足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定可在成本中列支;
  7、其它资金来源。
  (二)住房补贴资金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参照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进行统一管理,定向用于职工购买、租赁住房。今后单位出售公房的回收资金主要用来缴存住房公积金和发放住房补贴,不得违反规定挪作他用。要认真做好安居工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组织协调、出售和管理工作,切实按有关规定减免税费降低成本,以成本价或微利价向进入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中低收入职工和住房困难户、社会救济户出售,逐步建立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
  (三)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及经办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的银行,要切实利用好住房公积金等政策性住房资金,按照“低存低贷”的原则,积极开展政策性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业务,向购房职工提供政策性抵押贷款。通过简化抵押贷款手续,提高贷款比例,延长贷款期限等办法,促进抵押贷款业务,增强职工购房能力。
  五、换购、补购住房
  因工作调动,从郊外调入市区,为方便就近工作,有条件的单位可给予换房。职工购房时,与单位签有协议调离时必须退房的,可在新单位重新购买。
  职工房改购房后面积未达到标准下限的(一般干部50M2,科级70M2,处级80M2,厅级100M2),可以实行换购、补购住房或按本方案第二条第四款办法实行住房差额货币补贴。换购或补购住房夫妇双方职务可就高的一方计算。补购住房不适宜20平方米以下面积差的购房者,原则上不准分割单位套房补购,防止利用职权多占住房。换购、补购住房具体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换购或补购住房的原则
  1、本单位已解决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
  2、本单位已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
  3、本单位要有现成房源可供换购或补购住房;
  4、单位不得新建(经批准立项的除外)或购买商品房进行换购或补购住房,异地调动的干部异地换购或补购住房问题按粤房改办[1999]12号文等有关规定办理;
  5、亏损企业不得实行换购或补购住房;
  6、每户职工只能换购或补购住房一次。
  (二)换购或补购住房的办理程序。职工换购或补购住房,必须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分房小组或职代会讨论同意,并必须要在本单位张榜公布后,报当地房改办批准,方可办理换购或补购住房手续。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县(市、区)直属机关科(局)级,镇(乡)领导干部和基层站、所负责人,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换购或补购住房,要按照省委办公厅粤办发[1996]10号文要求,按干部管理权限有关规定报批。未经批准的,房改部门不得办理换购或补购手续。
  (三)换购住房中原购住房的处理。职工把原购住房以原价返售给产权单位,不计息也不计租。凡住房自行装修的,在返售住房时,单位不予补偿。原已按规定购买两套住房仍未达到住房面积标准下限或购买一套后仍租住另一套公有住房的,换购住房时必须将两套住房全部退还原产权单位。职工把原购住房以原价返售经产权单位的,免征交易中的各种税费。
  (四)换购或补购住房必须严格按粤府[1995]44号文规定和省批准的成本价格执行,换购或补购的住房在省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内,可享受旧公有住房成新折扣、工龄折扣、一次付清房款折扣,但不得享受现住房折扣。超住房面积标准的,一律实行市场价。
  (五)换购或补购住房的产权处理。按成本价换购或补购的公有住房职工付清房款后,产权归个人所有。
  (六)自建有私房的干部职工,可根据本方案相应的规定,按现行房改优惠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私房面积不再计入住房享受标准面积内,已计入的,对原超标部分已按市场价购买加收的购房款,可按现职务和现行成本价重新计价,多退少补。
  六、促进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活跃住房交易市场
  (一)职工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及安居工程经济适用住房,已付清房款并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即可按规定上市交易。
  1、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2、以标准价购买并已按成本价补足差价的公有住房;
  3、以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4、以不少于房改价集资建设并购买的公有住房;
  5、安居工程经济适用住房、解困房。
  (二)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按成交价或评估价的1%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土地增值税,自住满5年以上的,免征个人所得税。其余增值部分,以标准价购买的,二成归产权单位,八成归个人所有;以成本价购买的,则全部归个人所有。
  (三)职工出售的公有住房,原产权单位已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职工应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向原产权单位交纳。属于整幢房屋分摊的公用部位面积要一并出售,其出售所得的款额必须全部交回原产权单位,纳入单位住房基金管理。属于破产单位的,纳入住房基金专户管理。
  (四)机关大院、校园、部队营区等不能分割及封闭管理的住房不有出售。产权单位售房时与购房人有特定协议以及有关政策规定不能上市交易的住房,按协议及有关规定办理。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后进行再交易的,按变通商品住房交易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职工出售公有住房或安居工程经济适用住房,凭职工夫妇共同签字的上市交易申请书及原售房单位的书面证明等,向房改部门申请上市交易。房改部门批准后,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交易手续及转移登记,领取《房地产权证》。
  七、住房货币分配的组织领导
  (一)实行住房货币分配,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是把住宅建设培育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和消费热点的重要举措,它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关系到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从大局出发,积极配合,各尽其责,以使住房制度改革顺利进行。
  (二)住房制度改革是一项长期和政策性较强的工作,涉及到住房资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房地产市场活跃和住房建设的发展,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房改工作机构。健全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机构,定级定编,并赋予相应的职权。
  (三)企业房改是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重点,各企业要积极参加住房货币分配工作,切实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先实施。要按国发[1994]43号文要求,将此项工作结合企业改革、改组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把住房开发建设、分配、管理和维修服务等社会职能从企业中分离出去,加快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
  (四)严肃房改纪律,严格执行省、市制度的住房货币分配的统一政策,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强检查监督,对变相增加住房补贴,违反规定突击购建住房进行换购或补购以及挪用房改资金等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各地要认真做好住房货币分配的宣传工作,向干部群众讲清住房货币分配的目的、意义和政策,正确引导干部群众转变住房消费观念,提高住房商品化意识,使广大干部群众理解和各级参与这项改革。
  八、各县(市)政府要根据本方案的精神,认真组织调查研究和测算,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住房货币分配的具体实施办法,报市房改办审核后,由市政府批准实施,报省房改办备案。
  所有单位,不论隶属关系,都要执行所在县(市)政府制定的住房货币分配政策和方案。
  九、本方案由市房改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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