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对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开展工作满意度测评办法
- 制定机关: 广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 发文字号: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4号
- 公布日期:2021.04.01
- 施行日期:2021.04.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4号)
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3月30日通过了《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对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开展工作满意度测评办法》,现予公布。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4月1日
2021年4月1日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对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开展工作满意度测评办法
(2021年3月30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1年3月30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会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大工作监督力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机关实施监督法若干意见》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情况、接受满意度测评。 满意度测评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安排部分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情况,并接受工作满意度测评。原则上一届内对市人民政府每个组成部门至少测评一次。
接受工作满意度测评的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以下统一简称“被测评单位”)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书面的年度工作情况报告,并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作口头报告,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对报告进行审议并进行工作满意度测评。 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提交年度工作情况报告,内容包括:
(一)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省委、市委工作要求,完成市政府工作任务的情况。
(二)完成和落实人大相关工作情况:
1.完成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情况,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起草参与立法和组织实施相关地方性法规情况;
2.执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情况;
3.处理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审核意见情况;
4.处理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有关监督意见情况;
5.单位主要负责人牵头或协助办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议案和重点建议情况;
6.密切联系人大代表,自觉接受人大代表监督,认真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
7.办理人大代表进社区收集的群众意见建议情况;
8.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情况,参加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立法调研和征求意见会、专题询问会、执法检查、视察和调研等活动情况,对涉及本单位职能的工作事项亲自汇报、回答询问并组织整改落实情况;
9.办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
(三)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及改进措施。
(四)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需要纳入的其他内容。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会同各工委统筹提出下一年度被测评单位名单,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后,列入市人大常委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纳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题组织实施。测评工作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
根据市委、市政府年度中心工作安排,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适当调整年度被测评单位名单。 测评前期工作包括:
(一)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组织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分市人大代表,围绕满意度测评内容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研,具体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对口联系的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对口联系工委”)负责。
对口联系工委应当按测评计划安排,提前两个月和有关单位联系沟通,做好视察或者调研工作,并将视察或者调研中提出的问题以及意见进行汇总整理,提前印送被测评单位。视察、调研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查阅资料、个别谈话、问卷调查、明察暗访等方式进行。
(二)被测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内容,认真撰写工作情况报告,客观陈述成绩和不足,回应市人大常委会调研提出的问题和意见。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七日前将工作情况报告印发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上,被测评单位主要负责人口头报告本单位工作情况,对口联系工委结合所联系工作作书面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分组会议对被测评单位工作情况进行审议。被测评单位负责人应当认真回答审议中提出的问题,有不同看法的,可以进行解释说明。
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被测评单位工作情况以无记名方式进行满意度测评。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安排参加视察、调研的市人大代表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工作情况报告,提出意见。
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工作情况报告及测评工作可以视情况采取电视、网络直播等方式向社会公开。 满意度测评结果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三个等次。投票结果,以应到会人数计算确定最终评定等次:
(一)获满意票半数以上(不含半数),测评等次定为“满意”;
(二)获满意票不超过半数,但获满意票加基本满意票半数以上(含半数),测评等次定为“基本满意”;
(三)获满意票加基本满意票不到半数(不含半数)的,测评等次定为“不满意”。
满意度测评等次为“不满意”的被测评单位,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安排第二次测评。第二次测评等次仍为“不满意”的被测评单位,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将提请常委会作出决定,对被测评单位进行专题询问或质询。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后,对口联系工委应当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情况提出审议意见稿,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名义将审议意见和满意度测评结果报市委、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送市纪委监委和市委组织部,印发被测评单位,抄送市基层评议机关作风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被测评单位应当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对本单位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进行整改,并在六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整改情况的书面报告。对口联系工委收到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后,应当及时提出审核意见稿,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审阅。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