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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办公厅《关于外地单位在广州市设立办事机构问题的意见》 失效

  • 制定机关: 广州市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穗府〔1984〕86号
  • 公布日期:1984.11.02
  • 施行日期:1984.11.02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关于外地单位在广州市设立办事机构的规定》(发布日期:1990年9月14日 实施日期:1990年9月14日)废止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办公厅《关于外地单位
          在广州市设立办事机构问题的意见》
      (穗府(1984)86号 一九八四年十一月二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各省、地(及本省各地、市)驻穗办事处:
  《关于外地单位在广州市设立办事机构问题的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关于外地单位在广州市设立办事机构问题的意见
  为更好地贯彻省人民政府粤府[1982]202号文件精神,适应对内搞活经济、对外开放的需要,现就国务院各部、委,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本省的市、地区设立驻广州办事处的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省内、外单位在广州市设立的办事机构,原则上一个部、委,一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本省的市、地区;二十一个省会市、五个自治区首府、经济特区和十四个沿海港口开放城市,可设立一个办事处。对现已设立的驻穗机构要进行一次清理,凡未经批准的要补办手续;一个省、市有两个以上驻穗机构的,必须从属该省、市的一个办事处统一领导和管理,负责统管该单位的驻穗业务工作;不必要设立的驻穗机构,应予撤销。
  上列在广州设立办事处的单位,须凭当地省人民政府以上领导机关的公函(省内各地区、市设立机构的,凭当地行署、市的公函),并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才能设立办事处。违者,予以取缔。
  二、因临时性工程(如石油开发、铁路、交通运输修建等),需在广州设立办事机构的,经中央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临时办事处。
  三、为了严格控制城市人口的机械增长,外地驻广州办事外的编制人员,均入广州市集体户口;临时办事处人员,均入广州市临时集体户口。并分别按集体、临时集体户口管理办法进行管理。驻穗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带家属,个别家属确因特殊情况需随同来市者,必须报经广州市公安局审查批准,方得办理临时居住户口。
  驻穗办事处的人数,掌握在二十人以内,未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不得擅自增加人员。驻穗办事处工作人员因工作调动或退休需补员的,应先出后进,报广州市公安局审批。各驻穗办事处所需的一般干部、职工可在广州就地招收(不占编制指标)。
  四、在广州设立办事处的各省、市人民政府(包括中央所属单位),可在广州开设招待所、农副土特产展销门市部(店)等企业,这些企业必须与办事处分开核算、并向广州市工产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照章纳税,服从管理。这类企业的主要领导和业务骨干可按有关规定从原单位派来,一般的营业人员,应在广州招聘。如从外地招聘来穗,一律作临时集体户口办理。
  五、外地驻穗办事处需在广州建筑、购买房屋的,可持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办事处的文件,到广州市城市规划局接洽办理。对未经批准而买房设“点”的,市公安、规划、房管、工商局和银行等部门不得受理,违者,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外地驻穗机构限期届满或提前撤销,应在一个月前书面报知原批准部门,并办妥有关手续事宜。派驻人员应在机构业务(或营业)终止后十五天内全部迁离本市。在本市录用的工作人员(或营业服务人员),如属临时工的,应按合同处理,并在撤销前一个月报知所在地的劳动部门;如属固定工的,应在撤销前一个月将需要调出的人员,填写商调表(每人一式三份),并征得调入单位同意后,报广州市劳动局审查批准,另行分配工作。
  七、外地驻穗办事处的所有工作机构和人员,必须遵守国家和省、市的政策、法令,并接受广州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