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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海事局关于印发《深圳港引航员登离船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海事局关于印发《深圳港引航员登离船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海事〔2013〕232号)



机关各部门,基层各单位:
  现将《深圳港引航员登离船舶管理办法》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事局
2013年12月27日

  深圳港引航员登离船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主权,规范引航行为,保障深圳辖区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安全,依据《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和交通运输部《船舶引航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港引航员登离船舶及其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事局是深圳港引航员登离船舶活动的监督管理机关。


  第四条 引航机构应当根据船舶状况、通航条件、天气海况和码头生产情况,制定引航计划,确保引航员按时登轮。


  第五条 引航机构应当设定专用甚高频无线电话工作频道,保持守听,及时应答船舶呼叫,向被引航船舶通报引航计划。


  第六条 引航员登船前四小时内及引航作业期间禁止饮酒,且其在引航作业期间血液中酒精浓度(BAC)不高于0.05%,或呼吸中酒精浓度不高于0.25mg/L。


  第七条 引航员登轮时,应佩带身份识别标志。


  第八条 被引航船舶到达引航登/离轮水域前应与引航机构确认引航员登轮时间,做好引航员登轮的准备工作。


  第九条 引航员与被引航船舶应当在引航员登离船舶前商定引航船舶靠离和引航员登离船舶的方式。


  第十条 引航员应当在规定的引航员登/离轮水域登离船舶,并向深圳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交管中心”)报告。

  在港内码头泊位与泊位、泊位与锚地、锚地与锚地之间移泊,引航登离船舶地点为移泊的起、终点。


  第十一条 因特殊原因,引航员无法按时登轮的,应及时通知被引航船舶,并向交管中心报告。


  第十二条 接送引航员的引航船,应显示引航信号,做好引航员登离船舶的安全工作。


  第十三条 引航员离船时应当向船长或者接替的引航员交接清楚,在双方确认安全的情况下方可离船。


  第十四条 被引航船舶应在引航员登/离轮水域等待引航员,不得妨碍其它船舶的正常航行。


  第十五条 因恶劣的天气、海况,引航员无法在规定的引航员登/离轮水域登离船舶,需变更登/离轮水域时,应向交管中心报告,并征得交管中心的同意。


  第十六条 被引航船舶发生延迟,无法按时到达引航员登/离轮水域,应及时向引航机构和交管中心报告。


  第十七条 深圳港引航员登/离轮水域,以交通运输部公告为准。相关信息可在交通运输部及深圳海事局网站查询。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海事主管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处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深圳港引航员登离船舶管理办法》(深海事〔2007〕150号)同时废止。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