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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山市财政局、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及失业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

中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山市财政局、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及失业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发挥社会保险功能,减轻企业负担,经市政府同意并报广东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地税局批准,决定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缴费费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伤保险缴费率由1%下调为0.8%,失业保险缴费率由1%下调为0.8%,实施时间为2009年7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二、2010年1月1日起,工伤保险、失业保险恢复1%的费率标准。
  三、费率降低期间,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的待遇计发标准不变。
中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中山市财政局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二○○九年六月五日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