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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云浮市水务局行政许可工作制度和行政审批满意度调查办法的通知

云浮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云浮市水务局行政许可工作制度和行政审批满意度调查办法的通知
(云水[2019]141号)


局属各单位及局机关各科室:
  为切实加强我局行政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云浮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将《云浮市水务局行政许可工作制度》、《行政审批满意度调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浮市水务局
2019年12月9日

云浮市水务局行政许可工作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流程管理,保障和监督本行政机关有效实施水行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云浮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政机关实施的法定职权范围内的各类行政许可事项。
  第三条 行政许可工作应当遵循“优质、高效、便民”的原则,切实打造良好的政务服务环境,提供优质服务,树立良好的水利服务形象,坚决杜绝“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


  第四条 本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服务窗口设在市水务局一楼办事大厅窗口(以下称“窗口”),窗口受理电话:0766-8982300。
  凡属本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事项,由窗口统一受理、一次性告知、决定、办结与送达等相关程序。
  第五条 窗口建立收件登记制度,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包括以信函、电报、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的申请),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逐一进行收件登记。
  第六条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除即办件外,窗口在受理阶段不审查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不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只对下列内容进行形式审查:
  (一)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二)申请事项是否属于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事项;
  (三)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即申请材料的种类、数量是否符合规定;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形式;
  (五)申请材料是否有明显的计算错误、书面错误、装订错误或其他类似错误。
  第七条 经过形式审查,窗口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根据下列具体情况,向申请人出具相应的书面回执:
  (一)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或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收件: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行政许可职权范围,但窗口不能当场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的,应当接收申请材料,并向申请人出具《收件通知书》。收件后,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需要补充更正的,按补正处理;不需补充更正的,按受理处理,但不再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且收件之日即为受理时间。
  (三)补正:1、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行政许可职权范围,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件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补充更正,逾期不通知的,自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但可以当场补充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补充更正。申请人当场进行了全部补充更正的,按受理处理,不再向申请人出具《补正通知书》。3、申请人当场不能进行全部补充更正的,应当当场或收件后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充更正的全部内容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并退回全部申请材料。
  (四)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充更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不予受理通知书》《收件通知书》《补正通知书》《受理通知书》由窗口印制,一式三份,在申请人和工作人员签字后,一份交申请人、一份交主办科室、一份由窗口存档。
  第八条 窗口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在对应的行政审批系统上进行登记,审批流程接受有关部门的电子监察监管,并及时将相关申请材料送至局主办科室。


  第九条 行政许可审查审批是指对受理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过程。
  第十条 局主办科室具体负责相应行政许可办理工作。主办科室接到窗口移交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后,主办科室经办人负责对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
  实施行政许可事项需要组织听证的,依据水利部《水行政许可听证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主办科室根据需要对行政许可申请事项组织现场勘验、专家评审、论证等工作,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
  第十二条 主办科室对行政许可申请事项审查结束后,提出行政许可批复意见,经局领导同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重大行政许可事项报局党组或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对下放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的行政许可事项,局相关主办科室要做好监督和主办指导工作。
  第十四条 本行政机关对受理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法需要听证、现场勘验或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时限内。
  第十五条 对本行政机关准予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撤销、撤回、注销、变更及延续等,按《行政许可法》《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经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本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审查后,报送本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本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应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本行政机关审查决定。本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并应当自收到相关单位报送的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的承诺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七条 需转报上级行政许可机关的行政许可事项,本行政机关在初审时按照本制度实施。
  第十八条 本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行政许可的需要,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


  第十九条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示生效的原则,未经公示的事项和内容,不得作为实施许可的依据。
  第二十条 实施行政许可事项办理过程原则上应全部纳入广东政务服务网行政审批系统办理,无故不得系统外运行。
  第二十一条 实施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依法对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公开制度。
  第二十二条 本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云浮市水务局公众网等媒介进行公开公示,公众有权查阅。
  第二十三条 公众有权向本行政机关对相关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举报、投诉,也可以向其他相关部门进行举报、投诉。向本行政机关举报、投诉由政策法规与执法监督科负责,投诉监督电话: 0766-8982638。


  第二十四条 局有关科室应当加强对行政许可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按照一般事项抽查、重大事项和举报事项必查、审批流程自查的原则,采取日常监管与专项检查相结合方式进行监管。
  第二十五条 具体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主办科室牵头组织对准予的行政许可事项开展专项检查,局相关科室及下属有关单位应密切配合。
  第二十六条 本行政机关执法机构负责对准予行政许可事项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水事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或督办。
  第二十七条 本行政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局属事业单位或行政许可事项所在地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准予的行政许可事项开展监督检查,被委托的机关应当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本行政机关。
  第二十八条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辖区内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行政许可的统计及档案管理由窗口统一负责。
  第三十条 窗口应及时对每件行政许可进行归档,归档范围包括受理、决定、送达和监督检查的所有资料。
  第三十一条 行政许可档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保存。
  第三十二条 经本行政机关批准,公众可以查阅行政许可档案,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行政许可档案除外。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承诺时限造成超时等实行责任倒查和责任追究,增强参与行政审批人员的责任感,突出行政许可效果。
  第三十四条 对未按规定时限完成办理工作等违反承诺时限等有关规定的工作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关于行政许可实施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为试行制度,由云浮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云浮市水务局行政审批满意度调查办法
  第一条 为主动接受服务对象监督,进一步优化服务环境,规范窗口政务服务行为,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满意度,是指服务对象在办理行政审批事项过程中,对云浮市水务局政务服务工作人员提供的政务服务的认同感和认可度。
  第三条 工作人员都应接受政务服务满意度测评。
  第四条 政务服务满意度测评需遵循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和注重实效的原则,做到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客观、全面反映政务服务水平。
  第五条 政务服务满意度测评等次分为非常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三个等级,其中不满意包含态度不好、效率不高、主办不熟等具体内容。
  第六条 办事群众通过调查问卷、窗口意见箱、意见簿和电话等形式对政务工作人员办理行政审批事项任何环节提供的政务服务进行评议。办事大厅(电话8982300)负责收集登记通过调查问卷、意见箱、意见簿、电话进行的评议情况,定期将评议情况转交办公室进行汇总。
  第七条 我局根据政务服务满意度测评结果,计算出每个工作人员的非常满意率、基本满意率和不满意率,并将统计情况在局内部通报。工作人员非常满意率、基本满意率和不满意率是指个人所得非常满意票、基本满意票和不满意票分别占本人所得测评总票数的比例。部门政务服务满意度测评结果为所在窗口单位全部工作人员服务满意度测评结果总和。
  第八条 连续三次非常满意率在95%以上、且不满意率为0的工作人员,我局进行通报表扬,并作为月度、年度评先选优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不满意率在10%以上的工作人员,局依据实际情况作出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或通报批评的处理意见。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云浮市水务局行政审批满意度调查表

  您好!为了了解我局行政审批服务质量的公众满意度情况,进一步提升政府服务水平,现诚邀你参与此次调查,您的宝贵意见是我们提升服务水平的动力。本次调查问卷资料信息按照《统计法》规定,严格保密,因此您不必有所顾虑。谢谢您的配合和支持
  Q1:您最近一次在政府行政服务大厅办理的事项是:
  ____________
  Q2:1.综合考虑各方面(信息查询、咨询服务、窗口服务、办理审批速度、投诉反馈等)的表现,请问您对我局行政审批总体满意度为?
  非常满意
  基本满意
  不满意
  Q3:不满意原因?
  工作人员态度不好
  工作人员主办不熟
  工作人员解释不清楚
  工作人员效率不高
  工作人员故意刁难
  Q4:主办审批人员的总体评分为?(100分满分)
  95分以上
  85分以上
  75分以上
  60分以上
  60分以下
  Q5:针对我局的行政审批工作你的建议是什么?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