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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厅、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公路养路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交通厅、广东省物价局
关于调整公路养路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粤交公[1994]第221号 1994年12月2日)


省公路局,各市、县交通局(交委)、物价局、公路局: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公路养路费征收标准的复函》(粤办函[1994]第545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一九九五年起,调整公路养路费征收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省内车征收标准:客车每月每吨为200元;货车每月每吨为170元;大中拖、货车拖带的挂车、正三轮摩托车每月每吨为85元;手扶拖拉机每月每台营运的为68元,亦耕亦运的为34元;两轮及侧三轮摩托车每月每台为17元。从1995年1月1日起实施。
  二、调整后的入境车征收标准:客车每月每吨为510港元;货车每月每吨为400港元;摩托车每月每台为40港元。从1995年3月1日起实施。
  三、其余计征标准及处罚标准等,均按“广东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粤府[1992]第174号)规定作相应调整。
  四、本次提高标准后所增加部分,按养路费总收入的10%计算,全部由省集中用于公路建设。
  五、请通知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局办理换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手续。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