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关于加强深圳经营流通人民币市场及相关广告管理的公告
- 制定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
- 公布日期:2012.11.16
- 施行日期:2012.11.16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关于加强深圳经营流通人民币市场及相关广告管理的公告
为维护人民币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进一步规范流通人民币经营、装帧行为及相关广告发布行为,遏止流通人民币炒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流通人民币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经营、装帧流通人民币管理办法》、《人民币图样管理办法》和《关于加强各类纪念章(品)以及人民币相关广告管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公告如下:
一、人民币是国家法定货币,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经营、装帧流通人民币
1、经营流通人民币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买卖流通人民币的行为,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是经营流通人民币的审批机关。
2、装帧流通人民币是指将流通人民币进行外部包装或采取其他方式进行装饰的行为,实行一事一批的审批制度;中国人民银行是装帧流通人民币的审批机关。
3、凡获得经营、装帧流通人民币许可的法人,应当依法开展经营、装帧流通人民币行为。不得从事超许可范围经营、冒用中国人民银行名义非法经营、装帧流通中的第四套、第五套人民币以及使用假币、涂改币蒙骗市民等违法活动。
二、加强人民币图样使用管理,规范人民币相关广告发布行为
1、使用人民币图样是指通过各种手段在宣传品、出版物、网络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放大、缩小和同样大小人民币图样的行为,实行一事一批的审批制度。中国人民银行是使用人民币图样的审批机关。
2、凡发布的广告中使用人民币图样,或者发布含有人民币图样商品的广告,广告发布者应当查验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图样使用许可批准文件。
3、严格落实“六禁止”,禁止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广告:
(1)禁止发布伪造、变造的人民币广告;
(2)禁止在广告中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
(3)禁止在广告中为非法经营、装帧的流通人民币做宣传;
(4)禁止在广告中偷换概念混淆产品实质,虚构事实抬高产品价格;
(5)禁止在广告中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等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名义,宣称国家权威机关破例发行、特价发行;
(6)禁止在广告中虚构销售情况,含有升值判断或承诺表示,夸大产品升值前景。
三、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联合开展执法行动,强化对经营、装帧流通人民币市场及人民币广告发布行为的监管力度和行政指导,严厉打击违法经营、装帧流通人民币以及违法发布人民币广告的行为。
特此公告。
2012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