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委托和收回一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 制定机关: 广州市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8号
- 公布日期:2021.01.31
- 施行日期:2021.03.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设区的市地方政府规章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78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委托和收回一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已经2020年12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15届1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2021年1月31日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市政府决定将187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区(含功能区,下同)实施,其中22项采取下放方式,165项采取委托方式;收回13项原调整由区实施的市级行政权力事项。
对于下放事项清单中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规后方可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作为实施主体的市有关部门应当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一年内,依照法定立法程序提出修订相关法规的立项建议。
各区和市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整交接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整事项的承接部门、交接日期等内容。自交接之日起,各承接部门负责办理相关事项,原实施部门此前已受理的继续完成办理。各区应当主动配合市有关部门做好衔接落实,严格依法规范办事,简化办事程序,优化办事流程,缩短办理时限,为企业和群众提供高效便捷服务。市有关部门要加强业务培训、指导和监督,帮助各区解决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确保事项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附件1
下放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类别 | 实施单位 | 实施清单事项名称 | 承接单位 | 备 注 |
1 | 行政许可 | 市政府 | 测量标志拆迁审批 | 广州开发区管委会 | 1.具体由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落实 2.仅限于市、县设立测量标志的拆迁审批 |
2 | 行政许可 | 市政府 | 丁级测绘资质核准 | 广州开发区管委会 | 具体由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落实 |
3 | 行政许可 | 市发展改革委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新增) | 广州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管委会 | 仅包括:1.非跨区220千伏及以下电网工程项目核准;2.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站项目核准 |
4 | 行政许可 | 市发展改革委 | 企业投资项目变更 | 广州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管委会 | 仅包括:1.非跨区220千伏及以下电网工程项目核准;2.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站项目核准 |
5 | 行政许可 | 市发展改革委 | 企业投资项目延期 | 广州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管委会 | 仅包括:1.非跨区220千伏及以下电网工程项目核准;2.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站项目核准 |
6 | 行政许可 | 市发展改革委 | 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基建工程、特许经营项目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的核准(申请不招标事项) | 广州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管委会 | 仅包括:1.非跨区220千伏及以下电网工程项目核准;2.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站项目核准 |
7 | 行政许可 | 市发展改革委 | 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基建工程、特许经营项目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的核准(申请自行招标事项) | 广州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管委会 | 仅包括:1.非跨区220千伏及以下电网工程项目核准;2.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站项目核准 |
8 | 行政许可 | 市发展改革委 | 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基建工程、特许经营项目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的核准(申请邀请招标事项) | 广州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管委会 | 仅包括:1.非跨区220千伏及以下电网工程项目核准;2.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站项目核准 |
9 | 行政许可 | 市发展改革委 | 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基建工程、特许经营项目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的核准(申请公开招标事项) | 广州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管委会 | 仅包括:1.非跨区220千伏及以下电网工程项目核准;2.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站项目核准 |
10 | 行政许可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地图审核(主要表现地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图) | 广州开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
11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来华测绘外国组织或个人办事机构备案 | 广州开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
12 | 行政处罚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未及时协助当事人办理网签手续或擅自办理网签手续的行政处罚 | 区房屋管理部门(不含南沙区)、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
13 | 行政处罚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房地产中介服务分支机构不备案进行经营的行政处罚 | 区房屋管理部门(不含南沙区)、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待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相关法规规定后下放区实施 |
14 | 行政处罚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买卖合同和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中包含减轻、免除责任的行政处罚 | 区房屋管理部门(不含南沙区)、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
15 | 行政处罚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拒绝配合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 区房屋管理部门(不含南沙区)、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
16 | 行政处罚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其他房地产开发单位未办理租售方案公示、备案手续租售车位(车库)或违反规定租售车位(车库)的行政处罚 | 区房屋管理部门(不含南沙区)、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
17 | 行政处罚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中介服务机构发布虚假房屋交易信息或者发布不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交易条件的房屋交易信息的行政处罚 | 区房屋管理部门(不含南沙区)、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
18 | 行政处罚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备案进行经营的行政处罚 | 区房屋管理部门(不含南沙区)、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待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相关法规规定后下放区实施 |
19 | 行政处罚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出卖人未办妥产权分割登记,销售商业用途存量房的行政处罚 | 区房屋管理部门(不含南沙区)、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
20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运输局 | 线路经营者不服从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调度、指挥的行政处罚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 待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相关法规规定后下放区实施 |
21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运输局 | 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一)未经资质审查,擅自经营出租小客车或租赁汽车业务的;(二)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而擅自停业、歇业、变更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注册项目的;(三)不按规定办理经营权有偿使用手续而进行营运的;(四)不按规定申领《驾驶员客运资格证》《车辆运营证》的;(五)无《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或《车辆运营证》营运的,挪用、转借、涂改、仿造等不按规定使用《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或《车辆运营证》的;(六)营运车辆不按规定参加出租小客车主管部门的常规审验而从事营运的;(七)营运车辆不按规定设置、使用或擅自改动计费器等服务设施、服务标志(含有偿使用标志、价目表、有关告示帖等)或车容不整的;(八)营运车辆未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置广告的;(九)营运中出现拒载、议价、绕道、迭表、宰客、中途逐客、雇用拉客人员、私吞乘客遗留物品或其他恶性服务行为的;(十)不按规定使用出租小客车统一车票的;(十一)站场(点)内不按规定上落客,或随意停车候客的;(十二)外地车辆及未经批准的车辆进入本市范围从事营业性载客活动的;(十三)拒绝接受城市出租小客车执勤管理人员检查监督的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 |
22 | 行政确认 | 市市场监管局 | 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 | 区市场监管部门 |
附件2
委托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类别 | 实施单位 | 实施清单事项名称 | 承接单位 | 备 注 |
1 | 行政许可 | 市政府 | 国有建设用地供地审核(划拨) | 区政府 | 具体由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落实 |
2 | 行政许可 | 市政府 | 农村经济发展用地、农村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用地审核 | 区政府 | 具体由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落实 |
3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政府 | 市管权限建设用地审批 | 黄埔、南沙区政府 | 具体由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落实 |
4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政府 |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 区政府 | 具体由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落实 |
5 | 行政许可 | 市政府 | 古树名木迁移审核审批 | 黄埔、南沙区政府 | 1.具体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落实 2.委托范围:区管绿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 |
6 | 行政确认 | 市侨办 | 接受高中阶段教育华侨学生身份证明办理 | 区侨务部门 | |
7 | 行政许可 | 市人防办 |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 | 区人防部门 | 委托层级为:5级以下工程、300平方米以下5级工程和疏散支干道工程 |
8 | 行政确认 | 市人防办 | 人民防空工程报废确认 | 区人防部门 | 委托层级为:5级以下工程、300平方米以下5级工程和疏散支干道工程 |
9 | 行政征收 | 市人防办 | 人民防空工程拆除补偿费征收 | 区人防部门 | 委托层级为:5级以下工程、300平方米以下5级工程和疏散支干道工程 |
10 | 行政许可 | 市发展改革委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黄埔、南沙区发展改革部门 | 该事项由“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技术改造项目节能审查”整合 仅包括企业投资电网工程和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相关子项,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以上,5000吨标准煤以下 |
11 | 行政许可 | 市科技局 |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 黄埔、南沙区科技部门 | 仅委托黄埔区、南沙区科技部门实施本区域许可 |
12 | 行政许可 | 市公安局 | 枪支(弹药)运输(携运)许可 | 区公安分局 | 委托范围限于“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运输的,向运往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的许可审批部分 |
13 | 行政许可 | 市公安局 | 弩的制造审批 | 区公安分局 | 委托范围限于“地市级公安机关审核”的审核权 |
14 | 行政许可 | 市公安局 | 弩的购置审批 | 区公安分局 | 委托范围限于“地市级公安机关审核”的审核权 |
15 | 行政许可 | 市公安局 | 弩的进口审批 | 区公安分局 | 委托范围限于“地市级公安机关审核”的审核权 |
16 | 行政许可 | 市公安局 | 弩的运输审批 | 区公安分局 | 委托范围限于“地市级公安机关审核”的审核权 |
17 | 行政许可 | 市公安局 | 民用枪支配购证核发 | 区公安分局 | 委托范围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十条规定的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申请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的情况 |
18 | 行政许可 | 市公安局 | 民用枪支持枪证核发 | 区公安分局 | 委托范围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十条规定的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申请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的情况 |
19 | 行政处罚 | 市公安局 | 对非法获取保安培训许可证的行为的处罚 | 区公安分局 | |
20 | 行政处罚 | 市公安局 | 对未按规定办理保安培训机构变更手续的行为的处罚 | 区公安分局 | |
21 | 行政处罚 | 市公安局 | 对未按规定时间安排保安学员实习;非法提供保安服务的行为的处罚 | 区公安分局 | |
22 | 行政处罚 | 市公安局 | 对未按规定签订保安培训合同;未按规定备案保安培训合同式样的行为的处罚 | 区公安分局 | |
23 | 行政处罚 | 市公安局 | 对未按规定内容、计划进行保安培训的行为的处罚 | 区公安分局 | |
24 | 行政处罚 | 市公安局 | 对未按规定颁发保安培训结业证书的行为的处罚 | 区公安分局 | |
25 | 行政处罚 | 市公安局 | 对未按规定建立保安学员档案管理制度;未按规定保存保安学员文书档案;未按规定备案保安学员、师资人员档案的行为的处罚 | 区公安分局 | |
26 | 行政处罚 | 市公安局 | 对违规收取保安培训费用的行为的处罚 | 区公安分局 | |
27 | 行政处罚 | 市公安局 | 对转包、违规委托保安培训业务的行为的处罚 | 区公安分局 | |
28 | 行政处罚 | 市公安局 | 对发布虚假招生广告的行为的处罚 | 区公安分局 | |
29 | 行政处罚 | 市公安局 | 对非法传授侦察技术手段的行为的处罚 | 区公安分局 | |
30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公安局 |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备案 | 区公安分局 | |
31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公安局 |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备案 | 区公安分局 | |
32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公安局 | 保安服务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客户单位提供保安服务备案 | 区公安分局 | |
33 | 行政许可 | 市司法局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申请 | 区司法行政部门 | |
34 | 行政许可 | 市司法局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机构变更 | 区司法行政部门 | |
35 | 行政许可 | 市司法局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注销 | 区司法行政部门 | |
36 | 行政处罚 | 市司法局 | 对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区司法行政部门 | 案情特别复杂的违法行为、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违法行为,市级可以直接行使处罚权 |
37 | 行政处罚 | 市司法局 | 对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区司法行政部门 | 案情特别复杂的违法行为、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违法行为,市级可以直接行使处罚权 |
38 | 行政处罚 | 市司法局 | 对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区司法行政部门 | 案情特别复杂的违法行为、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违法行为,市级可以直接行使处罚权 |
39 | 行政处罚 | 市司法局 | 对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期间或者解除委托后,又接受同一案件或者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的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担任辩护人;承办业务过程中,用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对办理结果向委托人作出不当承诺;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违反规定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拖延、懈怠履行、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职责,或者擅自将法律援助案件转交其他人员办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区司法行政部门 | 案情特别复杂的违法行为、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违法行为,市级可以直接行使处罚权 |
40 | 行政处罚 | 市司法局 | 对律师向受援人收取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与他人恶意串通侵害受援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区司法行政部门 | 案情特别复杂的违法行为、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违法行为,市级可以直接行使处罚权 |
41 | 行政处罚 | 市司法局 | 对律师经律师事务所审查认定存在利益冲突后仍然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未经委托人的同意和授权变更委托事项、权限;执业期间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区司法行政部门 | 案情特别复杂的违法行为、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违法行为,市级可以直接行使处罚权 |
42 | 行政处罚 | 市司法局 | 对律师事务所对重大疑难和群体性案件指导监督不力,导致律师办理案件出现过错;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和辅助人员违法开展法律服务提供便利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区司法行政部门 | 案情特别复杂的违法行为、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违法行为,市级可以直接行使处罚权 |
43 | 行政处罚 | 市司法局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违反规定不以基层法律服务所名义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服务费,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冒用律师事务所名义执业;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违反规定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章程;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聘用未获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开展业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行政处罚 | 区司法行政部门 | |
44 | 行政处罚 | 市司法局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冒用律师名义执业;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行政处罚 | 区司法行政部门 | |
45 | 行政处罚 | 市司法局 | 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私自出具公证书;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的行政处罚 | 黄埔、南沙区司法行政部门 | 仅委托对公证机构、公证员予以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如案情复杂或者市级认为有必要时,可由市级实施 |
46 | 行政检查 | 市司法局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考核 | 区司法行政部门 | |
47 | 行政检查 | 市司法局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年度考核 | 区司法行政部门 | |
48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司法局 |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批准 | 区司法行政部门 | |
49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司法局 | 基层法律服务所注销 | 区司法行政部门 | |
50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司法局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补发或更换 | 区司法行政部门 | |
51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局 | 基层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权 | 黄埔、南沙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
52 | 行政许可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首次申请) | 区住建部门 | |
53 | 行政许可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延期) | 区住建部门 | |
54 | 行政许可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变更) | 区住建部门 | |
55 | 行政许可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增项) | 区住建部门 | |
56 | 行政许可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遗失补办) | 区住建部门 | |
57 | 行政许可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 | 区住建部门 | 委托范围:区财政投资的大型房屋建筑工程初步设计审查 |
58 | 行政许可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 | 区住建部门 | 委托范围: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核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海洋石油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 |
59 | 行政处罚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或者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行政处罚 | 区住建部门(不含南沙区)、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
60 | 行政处罚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对属于违法建筑而出租房屋;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而出租房屋;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而出租房屋;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而出租房屋的行政处罚 | 区房屋管理部门(不含南沙区)、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
61 | 行政处罚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对出租人出租住房的,未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出租供人员居住的行政处罚 | 区房屋管理部门(不含南沙区)、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
62 | 行政处罚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对房屋租赁当事人自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未到租赁房屋所在地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租赁终止,未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注销手续的行政处罚 | 区房屋管理部门(不含南沙区)、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
63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备案 | 区房屋管理部门 | |
64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变更、注销备案 | 区房屋管理部门 | |
65 | 行政许可 | 市交通运输局 | 直通港澳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及车辆道路运输证核准(货物运输) | 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 |
66 | 行政许可 | 市交通运输局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核发 | 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档案异地迁入、迁出”业务办理项中,涉及广东省内的档案迁入、迁出和广东省外档案迁入业务情形委托区办理 |
67 | 行政许可 | 市交通运输局 |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核发 | 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档案异地迁入、迁出”业务办理项中,涉及广东省内的档案迁入、迁出和广东省外档案迁入业务情形委托区办理 |
68 | 行政许可 | 市交通运输局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核发 | 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档案异地迁入、迁出”业务办理项中,涉及广东省内的档案迁入、迁出和广东省外档案迁入业务情形委托区办理 |
69 | 行政许可 | 市交通运输局 | 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许可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 负责本行政区域延伸和开行至中心区域(越秀、海珠、荔湾、天河、***、黄埔区等)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许可,原则上进入中心区域不超过10千米 |
70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运输局 | 对未取得线路运营权、未与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签订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特许经营协议,擅自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运营的行政处罚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 |
71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运输局 | 对未配置符合要求的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的行政处罚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 |
72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运输局 | 对运营企业未定期对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及其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测、维护、更新的;未在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和场站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疏散示意图和安全应急设备的;使用不具备条件的人员担任驾驶员、乘务员的;未对拟担任驾驶员、乘务员的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的行政处罚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 |
73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运输局 | 对运营企业未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的行政处罚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 |
74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运输局 | 对发生影响运营安全的突发事件时,运营企业未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处罚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 |
75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运输局 | 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场站和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场站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的行政处罚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 |
76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运输局 | 对有危害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 |
77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运输局 | 对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行政处罚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 |
78 | 行政许可 | 市商务局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 区商务部门 | |
79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商务局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规模发卡企业)备案 | 区商务部门 | |
80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商务局 | 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处置及管理 | 区商务部门 | |
81 | 行政许可 | 市卫生健康委 | 婚前医学检查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发(新证) | 区卫生健康部门 | |
82 | 行政许可 | 市卫生健康委 | 婚前医学检查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发(变更) | 区卫生健康部门 | |
83 | 行政许可 | 市卫生健康委 | 婚前医学检查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发(校验) | 区卫生健康部门 | |
84 | 行政许可 | 市卫生健康委 | 婚前医学检查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发(补办) | 区卫生健康部门 | |
85 | 行政许可 | 市卫生健康委 | 婚前医学检查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发(注销) | 区卫生健康部门 | |
86 | 行政许可 | 市卫生健康委 | 婚前医学检查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核发(新申请) | 区卫生健康部门 | |
87 | 行政许可 | 市卫生健康委 | 婚前医学检查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核发(补办) | 区卫生健康部门 | |
88 | 行政许可 | 市卫生健康委 | 婚前医学检查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核发(注销) | 区卫生健康部门 | |
89 | 行政许可 | 市卫生健康委 |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审批(核发) | 区卫生健康部门 | |
90 | 行政许可 | 市卫生健康委 |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审批(换卡) | 区卫生健康部门 | |
91 | 行政许可 | 市卫生健康委 |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审批(变更) | 区卫生健康部门 | |
92 | 行政许可 | 市卫生健康委 |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审批(补办) | 区卫生健康部门 | |
93 | 行政许可 | 市卫生健康委 |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审批(注销) | 区卫生健康部门 | |
94 | 行政许可 | 市卫生健康委 | 港澳台医师来内地短期行医核准 | 区卫生健康部门 | |
95 | 行政确认 | 市卫生健康委 | 病残儿医学鉴定 | 区卫生健康部门 | |
96 | 行政处罚 | 市卫生健康委 | 对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未依照规定购买、储存、备案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区卫生健康部门(不含南沙区)、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
97 | 行政许可 | 市卫生健康委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 黄埔、南沙区卫生健康部门 | 委托范围限于市级权限(市卫生健康委直属医疗机构及其南沙、黄埔院区,市属高校直属附属医疗机构及其南沙、黄埔院区仍由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许可) |
98 | 行政许可 | 市卫生健康委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执业登记) | 黄埔、南沙区卫生健康部门 | 委托范围限于市级权限(市卫生健康委直属医疗机构及其南沙、黄埔院区,市属高校直属附属医疗机构及其南沙、黄埔院区仍由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许可) |
99 | 行政许可 | 市卫生健康委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变更登记) | 黄埔、南沙区卫生健康部门 | 委托范围限于市级权限(市卫生健康委直属医疗机构及其南沙、黄埔院区,市属高校直属附属医疗机构及其南沙、黄埔院区仍由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许可) |
100 | 行政许可 | 市卫生健康委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校验) | 黄埔、南沙区卫生健康部门 | 委托范围限于市级权限(市卫生健康委直属医疗机构及其南沙、黄埔院区,市属高校直属附属医疗机构及其南沙、黄埔院区仍由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许可) |
101 | 行政许可 | 市卫生健康委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注销) | 黄埔、南沙区卫生健康部门 | 委托范围限于市级权限(市卫生健康委直属医疗机构及其南沙、黄埔院区,市属高校直属附属医疗机构及其南沙、黄埔院区仍由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许可) |
102 | 行政许可 | 市卫生健康委 | 医师执业证书(注册) | 黄埔、南沙区卫生健康部门 | 委托范围限于南沙、黄埔区受广州市委托实施“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许可”的医疗机构内的医师执业证书(注册) |
103 | 行政许可 | 市卫生健康委 | 医师执业证书(变更) | 黄埔、南沙区卫生健康部门 | 委托范围限于南沙、黄埔区受广州市委托实施“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许可”的医疗机构内的医师执业证书(变更) |
104 | 行政许可 | 市卫生健康委 | 医师执业证书(注销) | 黄埔、南沙区卫生健康部门 | 委托范围限于南沙、黄埔区受广州市委托实施“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许可”的医疗机构内的医师执业证书(注销) |
105 | 行政许可 | 市卫生健康委 | 医师执业证书(补办) | 黄埔、南沙区卫生健康部门 | 委托范围限于南沙、黄埔区受广州市委托实施“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许可”的医疗机构内的医师执业证书(补办) |
106 | 行政许可 | 市卫生健康委 | 护士执业证书核发(首次注册) | 黄埔、南沙区卫生健康部门 | 委托范围限于南沙、黄埔区受广州市委托实施“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许可”的医疗机构内的护士执业证书核发(首次注册) |
107 | 行政许可 | 市卫生健康委 | 护士执业证书核发(延续注册) | 黄埔、南沙区卫生健康部门 | 委托范围限于南沙、黄埔区受广州市委托实施“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许可”的医疗机构内的护士执业证书核发(延续注册) |
108 | 行政许可 | 市卫生健康委 | 护士执业证书核发(注销注册) | 黄埔、南沙区卫生健康部门 | 委托范围限于南沙、黄埔区受广州市委托实施“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许可”的医疗机构内的护士执业证书核发(注销注册) |
109 | 行政许可 | 市卫生健康委 | 护士执业证书核发(变更注册) | 黄埔、南沙区卫生健康部门 | 委托范围限于南沙、黄埔区受广州市委托实施“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许可”的医疗机构内的护士执业证书核发(变更注册) |
110 | 行政许可 | 市卫生健康委 | 护士执业证书核发(重新注册) | 黄埔、南沙区卫生健康部门 | 委托范围限于南沙、黄埔区受广州市委托实施“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许可”的医疗机构内的护士执业证书核发(重新注册) |
111 | 行政许可 | 市卫生健康委 | 护士执业证书遗失补办 | 黄埔、南沙区卫生健康部门 | 委托范围限于南沙、黄埔区受广州市委托实施“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许可”的医疗机构内的护士执业证书遗失补办 |
112 | 行政许可 | 市市场监管局 | 内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 区市场监管部门(不含天河、南沙区);天河、南沙区行政审批局 | 1.市市场监管局保留事项除外:(1)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2)期货公司(含期货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3)邮政公司(含邮政储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4)特殊部门保留企业;(5)市场监管总局授权市市场监管局登记的其他企业;(6)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当由市市场监管局登记的企业;(7)广州空港经济区内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和广州***国际机场内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 2.委托后,由申请人自主选择到市市场监管局或者属地各区市场监管局登记 |
113 | 行政许可 | 市市场监管局 | 内资股份有限公司变更登记 | 区市场监管部门(不含天河、南沙区);天河、南沙区行政审批局 | 1.市市场监管局保留事项除外:(1)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2)期货公司(含期货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3)邮政公司(含邮政储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4)特殊部门保留企业;(5)市场监管总局授权市市场监管局登记的其他企业;(6)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当由市市场监管局登记的企业;(7)广州空港经济区内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和广州***国际机场内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 2.委托后,由申请人自主选择到市市场监管局或者属地各区市场监管局登记 |
114 | 行政许可 | 市市场监管局 | 内资股份有限公司注销登记 | 区市场监管部门(不含天河、南沙区);天河、南沙区行政审批局 | 1.市市场监管局保留事项除外:(1)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2)期货公司(含期货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3)邮政公司(含邮政储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4)特殊部门保留企业;(5)市场监管总局授权市市场监管局登记的其他企业;(6)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当由市市场监管局登记的企业;(7)广州空港经济区内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和广州***国际机场内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 2.委托后,由申请人自主选择到市市场监管局或者属地各区市场监管局登记 |
115 | 行政许可 | 市市场监管局 |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 海珠、荔湾、***、黄埔、从化区市场监管部门 | 除下列市市场监管局保留的外资登记外,其余外资登记事项均委托各区市场监管局办理:1.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已获得外资授权的区所在地审批机关批准的除外);2.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3.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4.广州空港经济区内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和广州***国际机场内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5.特殊部门保留企业;6.市场监管总局授权市市场监管局登记的其他企业;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当由市市场监管局登记的企业 |
116 | 行政许可 | 市市场监管局 |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变更登记 | 海珠、荔湾、***、黄埔、从化区市场监管部门 | 除下列市市场监管局保留的外资登记外,其余外资登记事项均委托各区市场监管局办理:1.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已获得外资授权的区所在地审批机关批准的除外);2.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3.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4.广州空港经济区内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和广州***国际机场内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5.特殊部门保留企业;6.市场监管总局授权市市场监管局登记的其他企业;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当由市市场监管局登记的企业 |
117 | 行政许可 | 市市场监管局 |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注销登记 | 海珠、荔湾、***、黄埔、从化区市场监管部门 | 除下列市市场监管局保留的外资登记外,其余外资登记事项均委托各区市场监管局办理:1.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已获得外资授权的区所在地审批机关批准的除外);2.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3.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4.广州空港经济区内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和广州***国际机场内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5.特殊部门保留企业;6.市场监管总局授权市市场监管局登记的其他企业;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当由市市场监管局登记的企业 |
118 | 行政许可 | 市市场监管局 | 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 海珠、荔湾、***、黄埔、从化区市场监管部门 | 除下列市市场监管局保留的外资登记外,其余外资登记事项均委托各区市场监管局办理:1.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已获得外资授权的区所在地审批机关批准的除外);2.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3.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4.广州空港经济区内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和广州***国际机场内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5.特殊部门保留企业;6.市场监管总局授权市市场监管局登记的其他企业;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当由市市场监管局登记的企业 |
119 | 行政许可 | 市市场监管局 | 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 | 海珠、荔湾、***、黄埔、从化区市场监管部门 | 除下列市市场监管局保留的外资登记外,其余外资登记事项均委托各区市场监管局办理:1.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已获得外资授权的区所在地审批机关批准的除外);2.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3.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4.广州空港经济区内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和广州***国际机场内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5.特殊部门保留企业;6.市场监管总局授权市市场监管局登记的其他企业;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当由市市场监管局登记的企业 |
120 | 行政许可 | 市市场监管局 | 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注销登记 | 海珠、荔湾、***、黄埔、从化区市场监管部门 | 除下列市市场监管局保留的外资登记外,其余外资登记事项均委托各区市场监管局办理:1.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已获得外资授权的区所在地审批机关批准的除外);2.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3.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4.广州空港经济区内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和广州***国际机场内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5.特殊部门保留企业;6.市场监管总局授权市市场监管局登记的其他企业;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当由市市场监管局登记的企业 |
121 | 行政许可 | 市市场监管局 | 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 | 海珠、荔湾、***、黄埔、从化区市场监管部门 | 除下列市市场监管局保留的外资登记外,其余外资登记事项均委托各区市场监管局办理:1.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已获得外资授权的区所在地审批机关批准的除外);2.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3.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4.广州空港经济区内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和广州***国际机场内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5.特殊部门保留企业;6.市场监管总局授权市市场监管局登记的其他企业;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当由市市场监管局登记的企业 |
122 | 行政许可 | 市市场监管局 | 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 | 海珠、荔湾、***、黄埔、从化区市场监管部门 | 除下列市市场监管局保留的外资登记外,其余外资登记事项均委托各区市场监管局办理:1.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已获得外资授权的区所在地审批机关批准的除外);2.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3.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4.广州空港经济区内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和广州***国际机场内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5.特殊部门保留企业;6.市场监管总局授权市市场监管局登记的其他企业;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当由市市场监管局登记的企业 |
123 | 行政许可 | 市市场监管局 | 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 | 海珠、荔湾、***、黄埔、从化区市场监管部门 | 除下列市市场监管局保留的外资登记外,其余外资登记事项均委托各区市场监管局办理:1.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已获得外资授权的区所在地审批机关批准的除外);2.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3.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4.广州空港经济区内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和广州***国际机场内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5.特殊部门保留企业;6.市场监管总局授权市市场监管局登记的其他企业;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当由市市场监管局登记的企业 |
124 | 行政许可 | 市市场监管局 | 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 | 海珠、荔湾、***、黄埔、从化区市场监管部门 | 除下列市市场监管局保留的外资登记外,其余外资登记事项均委托各区市场监管局办理:1.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已获得外资授权的区所在地审批机关批准的除外);2.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3.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4.广州空港经济区内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和广州***国际机场内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5.特殊部门保留企业;6.市场监管总局授权市市场监管局登记的其他企业;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当由市市场监管局登记的企业 |
125 | 行政许可 | 市市场监管局 | 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变更登记 | 海珠、荔湾、***、黄埔、从化区市场监管部门 | 除下列市市场监管局保留的外资登记外,其余外资登记事项均委托各区市场监管局办理:1.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已获得外资授权的区所在地审批机关批准的除外);2.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3.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4.广州空港经济区内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和广州***国际机场内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5.特殊部门保留企业;6.市场监管总局授权市市场监管局登记的其他企业;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当由市市场监管局登记的企业 |
126 | 行政许可 | 市市场监管局 | 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注销登记 | 海珠、荔湾、***、黄埔、从化区市场监管部门 | 除下列市市场监管局保留的外资登记外,其余外资登记事项均委托各区市场监管局办理:1.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已获得外资授权的区所在地审批机关批准的除外);2.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3.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4.广州空港经济区内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和广州***国际机场内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5.特殊部门保留企业;6.市场监管总局授权市市场监管局登记的其他企业;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当由市市场监管局登记的企业 |
127 | 行政许可 | 市市场监管局 | 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 海珠、荔湾、***、黄埔、从化区市场监管部门 | 除下列市市场监管局保留的外资登记外,其余外资登记事项均委托各区市场监管局办理:1.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已获得外资授权的区所在地审批机关批准的除外);2.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3.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4.广州空港经济区内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和广州***国际机场内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5.特殊部门保留企业;6.市场监管总局授权市市场监管局登记的其他企业;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当由市市场监管局登记的企业 |
128 | 行政许可 | 市市场监管局 | 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 海珠、荔湾、***、黄埔、从化区市场监管部门 | 除下列市市场监管局保留的外资登记外,其余外资登记事项均委托各区市场监管局办理:1.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已获得外资授权的区所在地审批机关批准的除外);2.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3.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4.广州空港经济区内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和广州***国际机场内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5.特殊部门保留企业;6.市场监管总局授权市市场监管局登记的其他企业;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当由市市场监管局登记的企业 |
129 | 行政许可 | 市市场监管局 | 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 海珠、荔湾、***、黄埔、从化区市场监管部门 | 除下列市市场监管局保留的外资登记外,其余外资登记事项均委托各区市场监管局办理:1.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已获得外资授权的区所在地审批机关批准的除外);2.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3.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4.广州空港经济区内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和广州***国际机场内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5.特殊部门保留企业;6.市场监管总局授权市市场监管局登记的其他企业;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当由市市场监管局登记的企业 |
130 | 行政许可 | 市市场监管局 | 内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 | 海珠、荔湾、***、黄埔、从化区市场监管部门 | 除下列市市场监管局保留的外资登记外,其余外资登记事项均委托各区市场监管局办理:1.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已获得外资授权的区所在地审批机关批准的除外);2.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3.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4.广州空港经济区内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和广州***国际机场内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5.特殊部门保留企业;6.市场监管总局授权市市场监管局登记的其他企业;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当由市市场监管局登记的企业 |
131 | 行政许可 | 市市场监管局 |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 | 海珠、荔湾、***、黄埔、从化区市场监管部门 | 除下列市市场监管局保留的外资登记外,其余外资登记事项均委托各区市场监管局办理:1.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已获得外资授权的区所在地审批机关批准的除外);2.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3.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4.广州空港经济区内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和广州***国际机场内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5.特殊部门保留企业;6.市场监管总局授权市市场监管局登记的其他企业;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当由市市场监管局登记的企业 |
132 | 行政许可 | 市市场监管局 |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 海珠、荔湾、***、黄埔、从化区市场监管部门 | 仅指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
133 | 行政许可 | 市市场监管局 |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 | 海珠、荔湾、***、黄埔、从化区市场监管部门 | 仅指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
134 | 行政许可 | 市市场监管局 | 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 海珠、荔湾、***、黄埔、从化区市场监管部门 | 仅指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
135 | 行政许可 | 市市场监管局 |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 海珠、荔湾、***、黄埔、从化区市场监管部门 | 仅指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
136 | 行政许可 | 市市场监管局 |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 海珠、荔湾、***、黄埔、从化区市场监管部门 | 仅指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
137 | 行政许可 | 市市场监管局 |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 海珠、荔湾、***、黄埔、从化区市场监管部门 | 仅指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
138 | 行政许可 | 市市场监管局 | 广告发布登记 | 区市场监管部门 | |
139 | 行政许可 | 市市场监管局 | 广告发布变更登记 | 区市场监管部门 | |
140 | 行政许可 | 市市场监管局 | 广告发布注销 | 区市场监管部门 | |
141 | 行政许可 | 市市场监管局 | 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从事食品销售、食品制售的经营者) | 区市场监管部门 | 仅限于食品经营企业连锁总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
142 | 行政许可 | 市市场监管局 | 食品经营许可证延续 | 区市场监管部门 | 仅限于食品经营企业连锁总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
143 | 行政许可 | 市市场监管局 | 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涉及现场核查) | 区市场监管部门 | 仅限于食品经营企业连锁总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
144 | 行政许可 | 市市场监管局 | 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不涉及现场核查) | 区市场监管部门 | 仅限于食品经营企业连锁总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
145 | 行政许可 | 市市场监管局 | 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 | 区市场监管部门 | 仅限于食品经营企业连锁总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
146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市场监管局 | 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发 | 区市场监管部门 | 仅限于食品经营企业连锁总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
147 | 行政许可 | 市市场监管局 | 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 区市场监管部门 | |
148 | 行政许可 | 市市场监管局 | 食品生产许可证延续 | 区市场监管部门 | |
149 | 行政许可 | 市市场监管局 | 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 | 区市场监管部门 | |
150 | 行政许可 | 市市场监管局 | 食品生产许可证注销 | 区市场监管部门 | |
151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市场监管局 | 食品生产许可证补发 | 区市场监管部门 | |
152 | 行政许可 | 市市场监管局 |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第三类医疗器械)核发 | 区市场监管部门 | 独立设置库房经营冷链管理体外诊断试剂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为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提供贮存配送服务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除外 |
153 | 行政许可 | 市市场监管局 |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第三类医疗器械)变更 | 区市场监管部门 | 独立设置库房经营冷链管理体外诊断试剂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为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提供贮存配送服务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除外 |
154 | 行政许可 | 市市场监管局 |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第三类医疗器械)延续 | 区市场监管部门 | 独立设置库房经营冷链管理体外诊断试剂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为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提供贮存配送服务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除外 |
155 | 行政许可 | 市市场监管局 |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第三类医疗器械)注销 | 区市场监管部门 | 独立设置库房经营冷链管理体外诊断试剂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为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提供贮存配送服务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除外 |
156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市场监管局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补发 | 区市场监管部门 | 独立设置库房经营冷链管理体外诊断试剂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为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提供贮存配送服务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除外 |
157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市场监管局 |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 | 区市场监管部门 | |
158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市场监管局 |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变更 | 区市场监管部门 | |
159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市场监管局 | 医疗器械出口备案 | 区市场监管部门 | |
160 | 行政许可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 | 区城市管理部门 | |
161 | 行政许可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核准 | 区城市管理部门 | |
162 | 行政许可 | 市林业园林局 | 建设工程永久占用林地审核 | 黄埔、南沙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
163 | 行政许可 | 市林业园林局 | 古典名园恢复、保护规划和工程设计审批 | 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 |
164 | 行政许可 | 市林业园林局 | 古树后续资源迁移、修剪和古树名木修剪审批 | 黄埔、南沙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 委托范围:区管绿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 |
165 | 行政许可 | 市林业园林局 | 建设工程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 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临时占用生态公益林林地或其他林地面积20公顷以上 |
附件3
收回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类别 | 市级实施单位 | 实施清单事项名称 | 处理决定 | 原调整情况 | 备 注 |
1 | 行政许可 | 市政府 | 测量标志拆迁审批 | 不再委托增城开发区管委会实施 |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区实施的决定》(市政府令第157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继续委托区实施的决定》(穗府〔2019〕8号)调整由增城开发区实施 | 1.具体由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落实 2.仅限于市、县设立测量标志的拆迁审批 |
2 | 行政许可 | 市政府 | 丁级测绘资质核准 | 不再委托增城开发区管委会实施 |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区实施的决定》(市政府令第157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继续委托区实施的决定》(穗府〔2019〕8号)调整由增城开发区实施 | 具体由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落实 |
3 | 行政许可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地图审核(主要表现地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图) | 不再委托增城开发区管委会实施 |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区实施的决定》(市政府令第157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继续委托区实施的决定》(穗府〔2019〕8号)调整由增城开发区实施 | |
4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来华测绘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办事机构备案 | 不再委托增城开发区管委会实施 |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区实施的决定》(市政府令第157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继续委托区实施的决定》(穗府〔2019〕8号)调整由增城开发区实施 | |
5 | 行政许可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乙、丙级测绘资质初审 | 不再下放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实施,不再委托增城开发区管委会实施 |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区实施的决定》(市政府令第157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继续委托区实施的决定》(穗府〔2019〕8号)调整由广州开发区、增城开发区实施 | |
6 | 行政许可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地图审核(主要表现地在跨行政区域或者广州市全域地图) | 不再下放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实施,不再委托增城开发区管委会实施 |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区实施的决定》(市政府令第157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继续委托区实施的决定》(穗府〔2019〕8号)调整由广州开发区、增城开发区实施 | |
7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地图备案 | 不再下放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实施,不再委托增城开发区管委会实施 |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区实施的决定》(市政府令第157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继续委托区实施的决定》(穗府〔2019〕8号)调整由广州开发区、增城开发区实施 | |
8 | 行政许可 | 市农业农村局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 | 不再下放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下放取消行政许可备案事项的决定》(市政府令第142号)直接下放至区级实施 | |
9 | 行政许可 | 市农业农村局 | 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核发 | 不再下放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穗府〔2014〕14号)直接下放至区级实施 | |
10 | 行政许可 | 市农业农村局 | 兽药经营许可(非国家强制免疫计划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类) | 不再委托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下放取消行政许可备案事项的决定》(市政府令第142号)委托下放至区级实施 | |
11 | 行政许可 | 市农业农村局 | 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检疫审批 | 不再委托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 |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下放取消行政许可备案事项的决定》(市政府令第142号)委托下放至区级实施 | |
12 | 行政许可 | 市农业农村局 | 原种、祖代种禽场和原种畜场、种畜扩繁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不再下放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下放取消行政许可备案事项的决定》(市政府令第142号)直接下放至区级实施 | |
13 | 行政许可 | 市林业园林局 | 建设工程使用林地审核、审批 | 不再调整由广州开发区、南沙开发区(自贸区南沙片区)、增城开发区实施 |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区实施的决定》(市政府令第157号)调整由广州开发区、南沙开发区(自贸区南沙片区)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