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汕头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等5件规章的决定 部分失效
- 制定机关: 汕头市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92号
- 公布日期:2019.12.31
- 施行日期:2019.12.31
- 时效性: 部分失效
- 效力位阶: 设区的市地方政府规章
- 部分失效依据:本篇法规中“汕头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已被汕头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废止
汕头市人民政府令
(第192号)
市长 郑剑戈
2019年12月31日
2019年12月31日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汕头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等5件规章的决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抓紧做好设定证明事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修改工作的通知》(汕府办传〔2019〕14号)、《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进一步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汕府办传〔2019〕42号),市政府组织对市政府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对《汕头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等5件规章作如下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