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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汕头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等5件规章的决定 部分失效

汕头市人民政府令
(第192号)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汕头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等5件规章的决定》已经2019年12月30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四届6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郑剑戈
2019年12月31日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汕头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等5件规章的决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抓紧做好设定证明事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修改工作的通知》(汕府办传〔2019〕14号)、《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进一步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汕府办传〔2019〕42号),市政府组织对市政府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对《汕头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等5件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汕头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74号)
  (一)删去第十六条第一款中的“和家庭收入的证明”。
  (二)删去第十六条第二款。
  二、《汕头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
  (一)删去第十三条中的“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等”。
  三、《汕头市专利奖励办法》(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
  (一)删去第十条中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八)项
  (二)删去第十一条中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
  四、《汕头经济特区城镇公租房保障办法》(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76号)
  (一)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申请公租房保障提供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家庭成员及其户籍状况;(三)收入状况;(四)住房、存款和其他财产状况。”
  五、《汕头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规定》(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81号)
  (一)删去第十八条中第(七)项
  (二)删去第二十二条中第(六)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汕头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等5件规章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