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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珠海市促进经济功能区发展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2008)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64号)


  现将2008年11月7日七届8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珠海市促进经济功能区发展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和修改后的《珠海市促进经济功能区发展办法》予以公布。
市 长  钟世坚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珠海市促进经济功能区发展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

  珠海市人民政府决定对《珠海市促进经济功能区发展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九条作出如下修改:
  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经济功能区,是指经国家、省、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具有特定经济功能和相应的特殊政策的区域,包括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珠海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高栏港经济区、横琴经济开发区、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富山工业区和珠海航空产业园等经济功能区及工业园。
  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经济功能区的户外广告纳入城市设计范围,按照《珠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申请设置户外广告的,可以将申请材料报经济功能区,由其代为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珠海市促进经济功能区发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