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东莞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决定(2019)
- 制定机关: 东莞市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53号
- 公布日期:2019.08.28
- 施行日期:2019.10.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设区的市地方政府规章
东莞市人民政府令
(第153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东莞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19年8月20日市人民政府十六届第9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肖亚非
2019年8月28日
2019年8月28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东莞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决定
东莞市人民政府十六届第90次常务会议决定对《东莞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十二条第四款内容。
(二)将第三十九条修改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许可证,并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经营协议。
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作为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本决定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东莞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