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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法》的决定(2007) 失效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5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法>的决定》已经第13届2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市长  张广宁
二○○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法》的决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第13届28次常务会议决定对《广州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一条第(四)项修改为: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作出公开的决定并提供相关信息。
  不能即时作出决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