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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量化标准规定(2019修正) 已被修改

汕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量化标准规定
(2014年1月23日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50号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1月18日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88号《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汕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量化标准规定〉的决定》修正)

  为规范汕头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确保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对市政府作出的涉及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细化、量化如下:
  
  一、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编制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
  二、编制或者修改各类总体规划、重要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具体为:
  (一)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等各类总体规划;
  (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
  (三)道路交通、给水、排水、供电、电信、供热、燃气、环境保护、城市绿化、安全生产、防灾减灾、保障性住房等重要设施专项规划;
  (四)产业发展规划、产业区域布局规划;
  (五)对城市发展有重要影响的较大区域及位于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等重要地带的区域规划。
  三、制定落实上级政府宏观经济调控的政策措施。
  四、编制政府立法规划、计划,规章和重要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或者废止。
  五、财政预决算编制、重大财政资金安排(含潜在需由财政承担资金责任的项目)、市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等的决策,具体为:
  (一)编制市本级年度预算草案、决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草案;
  (二)涉及金额五百万元以上的重大财政资金安排(含潜在需由财政承担资金责任的项目);
  (三)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一亿元以上的重大投资项目。
  六、涉及资产价值(原价)一千万元(含一千万元)以上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等)。
  七、下列企业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或者企业改制、转让国有资产、产权、债权致使我市国有资本对该企业不再拥有股份或者丧失控股地位的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决策事项:
  (一)总资产一亿元以上的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
  (二)总股本一亿元以上的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三)关系国计民生以及政府资源垄断性企业、公共福利性企业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八、按照《广东省定价目录》和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定价办法或者具体价格的确定和调整:
  (一)污水处理费;
  (二)车辆通行费;
  (三)自来水价格(在国家、省规定的范围内);
  (四)城市公共交通票价及客运出租汽车运价、燃料附加费;
  (五)住宅物业服务收费;
  (六)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机动车停放设施服务收费;
  (七)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
  (八)生活垃圾处理费(含清洁卫生费);
  (九)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及销售价格。
  九、韩江流域、榕江流域、练江流域、内海湾等重点区域污染综合整治。
  十、市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涉及被征收人户数二百户以上,或者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征收决定。
  十一、制定重大改革措施决策:
  (一)制定全市性机构改革方案;
  (二)制定区域性行政体制改革试点方案;
  (三)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以及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等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措施。
  (四)全市城乡基层管理体制改革、村(居)民自治制度的重大变革等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方面的决策。
  十二、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重大专项应急预案的制定与调整。
  十三、市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其他重大行政决策。
  十四、本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