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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汕头经济特区建设工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等3件规章的决定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汕头经济特区建设工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等3件规章的决定
(2011年12月26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1年12月29日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关于开展涉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粤府法〔2011〕48号)和《关于开展涉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汕府办通〔2011〕42号)的要求,市人民政府组织对现行有效的规章进行了清理。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下列规章予以废止。
  
  一、《汕头经济特区建设工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
  二、《汕头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暂行规定》(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83号)
  三、《汕头经济特区人力三轮车营运管理规定》(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