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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设备管理考核办法 失效

  • 制定机关: 广州市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穗府函〔1992〕140号
  • 公布日期:1992.12.25
  • 施行日期:1992.12.25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位阶: 设区的市地方政府规章
  •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1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2月19日 实施日期:2002年2月19日)宣布失效(原因:调整对象已消失,已自行失效)

广州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设备管理考核办法
(穗府函(1992)140号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设备管理,保证安全生产和设备正常运行,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广东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实施办法》和《广州市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办法》,结合广州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属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
  第三条 设备管理考核由广州市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委)组织评审。
  第四条 设备管理采用等级考核,分为达标级,三级、二级、一级,按考核标准评分。具体考核标准由市经委另行制定。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评为达标级:
  (一)按考核标准达到600分以上;
  (二)无特大设备事故;
  (三)设备的技术状况能适应本企业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
  (四)设备管理各项基础工作能正常开展。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评为三级:
  (一)按考核标准达到700分以上;
  (二)无特大设备事故;
  (三)设备的技术状况能适应本企业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
  (四)设备管理各项基础工作较好。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评为二级:
  (一)按考核标准达到800分以上;
  (二)无特大设备事故;
  (三)设备管理人员配备合理,适应管理需要,人才培训和设备管理各项基础工作扎实,应用状态监测及诊断技术等现代化管理方法和手段已取得成效。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评为一级:
  (一)按考核标准达到900分以上;
  (二)无特大设备事故;
  (三)重点设备质控点开展点检和以状态监测为基础的预防维修、应用现代化管理方法和手段对设备进行综合管理效果显著,设备更新改造有成效。
  第九条 设备管理考核定级的审批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考核定级的企业,于每年三月底向主管部门申报。设备管理定级一般应从达标级开始;获部、省、市设备管理先进单位的企业,可一次申报三级;获部、省、市设备管理优秀单位的企业可一次申报二级;获国家设备管理优秀单位的企业可一次申报一级。
  (二)对设备管理达标和三级的评审,由主管部门组织三至五名市级设备管理评审员组成的评审组验收;对设备管理二级的评审,由主管部门组织五至七名市级设备管理评审员组成的评审组验收,报市经委审批;对设备管理一级的评审,由市经委组织七至九名市级设备管理评审员组成的评审组验收;
  (三)设备管理定级验收审定后,由市经委统一颁发证书。
  第十条 定级证书有效期为四年,在有效期内,如企业设备管理水平提高,要求升级,可在每年三月底前,向主管部门申报。有效期满必须重新申请复查认证,合格的,保留等级称号,不合格的取消原等级或降级处理。
  第十一条 获得设备管理三级的企业,可获市级设备管理先进单位的申报资格;获得设备管理二级的企业,可获市(省)级设备管理优秀(先进)单位的申报资格;获得设备管理一级的企业,可获国家设备管理优秀(先进)单位的申报资格。
  第十二条 对已获设备管理等级的企业,如发生特大设备事故或二次以上重大设备事故,管理水平明显下降的,经原考核部门核实后,吊销其设备管理等级证书,并取消其当年的定级资格。
  第十三条 设备管理评审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原则,实事求是,认真负责,作风正派,热爱本职工作;
  (二)具有实际工作经验,并从事设备管理工作五年以上;
  (三)熟悉国家和各级部门颁发的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和本考核办法。
  
  市级设备管理评审员由主管部门初审报市设备管理协会审批发证。
  第十四条 被定为市设备管理三级、二级、一级的企业,在授予等级的当年,企业可按以下标准发给一次性奖金,奖励对设备管理作出显著成绩的职工和集体:
  (一)市三级的企业人均二十至二十五元;
  (二)市二级的企业人均三十至三十五元;
  (三)市一级的企业人均四十至五十元。
  
  奖金发放由企业设备管理部门根据设备综合管理工作中的贡献大小,编制分配方案,经主管厂长批准后发放。此项奖金在企业留成资金或奖励基金中开支,不列入奖金控制总额免纳奖金税。
  第十五条 经验收设备管理未能达标的企业,由市经委责令其限期达标。
  第十六条 企业或评审员,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企业设备管理评审工作,由开发区企业管理室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第五、六、七、八、十二条所列的数字均包括本数。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经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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