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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盐田港建设管理的若干规定 失效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盐田港建设管理的若干规定
(深府[1988]389号 1988年12月27日)

  第一条 盐田港港区及其后方腹地(以下统称盐田港)的规划。土地、建筑、环保方面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盐田港的开发、建设由深圳东鹏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鹏公司)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经营,但本规定有限制的除外。
  第三条 盐田港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市政工程规划,应报深圳市建设局(以下简称建设局)审查批准。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可根据需要,在建设期间修改规划,调整建设项目。
  第四条 东鹏公司按规划建设的铁路、公路、市政设施、其他公共设施及其用地,应按规定移交有关部门管理。
  第五条 除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有关用地外,盐田港的土地均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一)盐田港起步工程约166万平方米的企业用地,暂按每平方米50元人民币毛地价计算,由东鹏公司支付,收入划归深圳市土地开发基金。
  (二)除本条第一项的目地外,东鹏公司应按实际使用土地面积缴交地价,地价由市国土管理部门在扣除公布成本后,按当年市政府公布的标准核定。
  第六条 东鹏公司使用应缴交地价的土地,应与市国土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在缴清地价后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土地使用权发生转让、抵押等法律行为的,按《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及有关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 市政府保留对盐田港的土地在必要时组织出让的权利,但本规定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用地除外。
  前款规定由市组织出让的土地的地价收益,除偿还东鹏公司所支付的开发成本外,纳入深圳市土地开发基金。
  第八条 委托东鹏公司在盐田港代征土地使用费。土地使用费有标准和收取办法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东鹏公司对盐田港开发所投入的资金,应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设立台帐专户管理,分项编制开发成本分析报表,报市审计局审查,并送市财政局、建设局、交通局备案。
  第十条 除建设局规定的重点项目设计仍须建设局审查批准外,其他建设项目设计授权东鹏公司审定,并发放建筑许可证,但须按季报建设局备案。
  东鹏公司应负责保证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规划、工程设计、土地使用的要求实施建设。
  第十一条 盐田港开发、建设的工程招标、施工管理,由东鹏公司组织实施,建设局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盐田港的环境保护管理,应按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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