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民政府令
(第14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中山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定>的决定》已经2019年11月29日十五届7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危伟汉
2020年3月1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中山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定》的决定
中山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中山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定》(中山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作如下修改:
二、将第六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全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负责组织全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保护规划编制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涉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和已建成房屋结构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以及按照规定负责相关市政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其他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工作。
市文物主管部门协同相关部门开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市自然资源、消防救援、财政、城管和执法、侨务等有关部门和工作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本区域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统筹协调和联系工作,根据事权下放规定负责具体工作。”
同时根据机构改革后相关部门三定方案,修改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中有关管理事项的职责部门。
三、将第九条改为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名录。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将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对象纳入保护名录。”
同时修改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相应增加“历史风貌区”的有关内容。
四、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应当包括历史风貌保护的原则和总体要求、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土地使用的规划控制和调整、建筑空间环境和景观的保护要求、与历史风貌保护要求不协调建筑的整改要求、规划管理的其它要求和措施。”
五、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七条,将第五项内容修改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历史地段、传统街巷、骑楼街、红色革命遗址和不可移动文物;”
六、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在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保护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历史建筑;制订保护方案,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在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
(三)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活动。”
七、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不履行维护和修缮义务,或者保护责任人之间对历史建筑的修缮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历史建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代为修缮,费用由保护责任人承担;保护责任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在征得保护责任人同意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必要时代为修缮。
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历史建筑的修缮补助按照我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八、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对列入名录的保护对象设置保护标志。保护标志由市人民政府统一样式,历史建筑保护标志由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负责具体设置;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保护标志由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设置。”
十、将全文“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修改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十一、根据上述修改内容和实际情况对条文顺序和文字表述作技术性调整。
《中山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