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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珠海市机动车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规定》有关条款的决定(2008) 失效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63号)


  现将2008年12月8日七届8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珠海市机动车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规定>有关条款的决定》予以公布。
市 长  钟世坚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珠海市机动车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规定》有关条款的决定

  珠海市人民政府决定对《珠海市机动车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六条作出如下修改:
  第六条:“本市的机动车辆或在本市滞留时间超过一个月的外地机动车辆应当缴纳通行年费,按月、季、半年、全年等形式一次性缴纳,由车主自主选择。一次性缴纳全年通行年费的,在优惠期内按十个月优惠计征。”修改为:“本市的机动车辆,按月、季、半年、全年等形式一次性缴纳,由车主自主选择。一次性缴纳全年通行年费的,在优惠期内按十个月优惠计征。”
  《珠海市机动车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