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地方政府规章 > 正文阅览
转第
下载
保留字段信息
页面宽度(px):

页面宽度范围为200至2000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东莞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决定(2021)

东莞市人民政府令
(第158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东莞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21年4月8日市人民政府十六届第1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肖亚非
东莞市人民政府
2021年4月15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东莞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决定

  东莞市人民政府十六届第152次常务会议决定对《东莞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52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列入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工程档案进行验收”;
  二、将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修改为:“未按规定履行建设工程档案验收相关职责的”;
  三、按照立法技术规范、实际情况对个别文字表述作技术性调整。
  本决定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东莞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东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东府〔2003〕52号)同步废止。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