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7号)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1年8月26日梅州市人民政府七届〔2021〕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马正勇
2021年8月31日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贯彻实施《民法典》等上位法以及《梅州市机构改革方案》,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理顺部门职责,市政府决定:
对《梅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梅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梅州市电力设施管理办法》等3部市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政府决定修改部分条款的规章
一、梅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2017年1月5日市府令1号公布)
(一)将第五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三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
三十五条、第
三十七条中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二)将第五条第四款修改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发展改革、财政、交通运输、人防、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地下管线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三)将第八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三款中的“城市总体规划”修改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四)将第二十八条中的“城乡规划等相关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等相关主管部门”。
二、梅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2017年12月1日市府令2号公布)
(一)将第五条第三款中的“城市管理”修改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卫生计生等部门”修改为“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
(二)将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的“继承、受遗赠”修改为“继承”。
(三)将第十一条中的“教育、卫生计生、体育、文化、交通运输、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教育、卫生健康、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
(四)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中的“相邻人”修改为“相邻权利人”。
(五)将第二十四条中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修改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梅州市电力设施管理办法(2018年11月21日市府令4号公布)
(一)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县级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的规划、建设、保护等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条件的组织实施有关行政执法工作”。
(二)将第四条第三款修改为“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公路、水务、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力设施管理的相关工作”。
(三)将第七条第一款中的“规划等有关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
(四)将第七条第三款和第八条第二款中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为“国土空间规划”。
(五)将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公路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电网专项规划落实电力设施建设用地,并对输配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等进行预留”。
(六)将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国土、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
(七)将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中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修改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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