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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工业经济协会章程 失效

  • 制定机关: 广州市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穗府〔1988〕115号
  • 公布日期:1988.12.20
  • 施行日期:1988.12.20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位阶: 设区的市地方政府规章
  •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428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4月17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17日)停止执行(原因:调整对象已更名;不符合政社分开原则)

广州工业经济协会章程
(穗府(1988)115号 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第一条 广州工业经济协会是在中国工业经济协会指导下的地区性、社会经济团体。
  第二条 宗旨
  协会根据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和国家的经济发展战略,围绕工业现代化建设,以改革为指导方针,以发展外向型经济为重点,开展调查、研究、咨询等活动,为政府加强宏观经济管理、增强企业活力服务;同时,在政府和行业组织、企业集团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工业经济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第三条 任务
  一、对工业经济体制改革、工业发展战略、工业技术进步、工业管理和组织形式、地区的工业产业政策和产业结构、工业和企业经济效益、国内外工业发展态势进行调查研究,为政府决策提供建议。
  二、加强工业经济理论研究和广州市外向型经济发展战略的研究,开展学习交流活动,探索工业经济体制改革的理论、方针、政策和方法,为贯彻实施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战略、加快发展广州市外向型经济服务。
  三、联系各工业行业组织,交流工作经验,研究改善行业管理,向政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四、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协作,促进地区间、企业间的横向经济联合,并承担工业企事业单位委托办理的任务。
  五、搜集、整理、交流国内外工业经济信息,编辑出版经济信息报刊,宣传政府的工业经济政策,传播、交流工业经济改革经验。
  六、开展工业经济咨询服务活动,为工业各行业、各企业提供咨询服务。
  七、加强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和各国工业经济团体的联系和交流,促进境内外企业、中外企业和企业集团之间的经济技术合作。
  八、在国家政策和计划指导下,为集体、私营工业的发展提供服务。
  九、培训工业经济管理人才,提高企业干部素质,促进中外人才交流。
  十、承担党政领导机关委托、授权的任务。
  第四条 广州工业经济协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由各有关方面协商产生,理事会工作会议,每年举行一至两次。
  理事会设名誉会长一至二人,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理事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理事会聘请经济界、理论界知名人士若干人为顾问。
  第五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讨论、制订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讨论、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审议和批准协会的工作报告,审议协会的经费开支;
  四、推选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等;
  五、推举名誉会长;
  六、聘请顾问。
  第六条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
  第七条 在会长领导下,由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办公会议,负责领导协会的办事机构和所属单位,处理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协会设立学术委员会,下设若干学组,负责组织个人会员进行学术理论研究活动。
  第九条 本会采取团体会员制和个人会员制。
  第十条 凡工业企业,包括企业集团、股份制及区、县、镇、乡的工业企业,以及有一定规模的私营工业企业,经批准成立的工业经济行业组织,承认会本章程,提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审查同意,即可成为广州工业经济协会团体会员。
  第十一条 从事工业经济实际工作有一定经验,从事理论研究工作有一定造诣,有志于为发展工业经济服务的,提出申请,由协会两名会员推荐,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吸收为协会个人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的权利
  一、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二、享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三、对协会的工作进行批评和监督;
  四、有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接受协会分配的任务;
  二、向协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协会举办各项事业的合法收入和咨询服务的收入;
  三、政府资助;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五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通过后生效,解释权属于协会常务理事会。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