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区实施的决定
- 制定机关: 广州市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
- 公布日期:2017.12.29
- 施行日期:2017.12.29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设区的市地方政府规章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57号)
市长:温国辉
2017年12月29日
2017年12月29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区实施的决定
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大力扩展各区(含广州开发区、南沙开发区〔自贸区南沙片区〕、增城开发区、广州空港经济区,下同)经济社会管理事权,完善相应的保障措施,充分调动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切实提高区域发展能力,形成推动我市国家重要中心城市建设全面上水平的强大合力,市政府研究决定将143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包括行政许可32项、行政备案11项、行政处罚58项、行政征收1项、行政检查1项、行政确认3项、行政裁决1项、其他职权36项,调整由区实施。其中,107项采取依法下放实施,36项采取委托实施。委托事项实施期限暂定1年,期满后市政府将根据实施效果评估情况决定是否延期。各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放权强区工作,认真组织做好此次调整行政职权的实施工作,切实做好可能出现的监管风险防控,确保相关市级行政职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市有关部门要与区承接部门完成调整事项的交接工作(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下放实施的事项,自下放之日起,相关法律责任一并由承接部门承担,原市实施部门负责相关行政职权事项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对委托实施事项,市、区有关部门要在充分研究协商的基础上,依法签订书面委托协议,细化明确委托事项具体内容、执行方式、双方权利义务、责任划分、监管措施、委托期限等内容。事项下放或委托后,市有关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整实施事项的承接部门、交接日期、具体内容及责任等。自交接之日起,由各区承接部门负责办理相关事项;市有关部门已受理的继续完成办理。在完成交接工作后,市有关部门应于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市编办备案。
市有关部门在移交行政职权事项时要制定工作方案,将调整实施事项的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表证单书及标准化成果等一并移交,并及时完善有关事项审批标准、技术规范等。涉及使用省级垂直信息系统或需要与省级部门进行业务对接的,要帮助区做好协调衔接工作。涉及原市主管部门在实施过程中需征求市其他相关部门意见的事项,要做好上下左右衔接,确保落实到位。要加强对区承接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对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要通过提供审批专用号章、提供加盖审批章的空白格式文本等方式,为受托部门开展工作提供便利。要密切跟踪调整事项实施情况,通过日常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切实加强对调整实施事项的监管,及时指出承接部门存在的问题。定期对实施工作开展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向市政府提出调整完善实施事项的建议。
区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及时将承接的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纳入部门权责清单管理,明确任务分工,确保相关责任落实到位。要加强对区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并按规定予以问责。区相关承接部门在交接过程中要制定具体实施措施,主动配合市有关部门做好调整实施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严格依法规范办事行为,简化办事程序,优化办事流程,明确办理时限,为企业和群众办事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对下放或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及时将审批结果报市政府相关部门备案。要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建立完善失信惩戒制度,利用信息技术提高监管效能。要不断深化改革,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达到管理效果的,可探索在一定范围和领域内放宽相关行政许可,为全市深化改革提供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