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2018年12月31日湛江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公布 根据2020年12月19日《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湛江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修改)
第一条 为了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各方合法权益,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广东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的经营服务和管理。
本规定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规定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营利法人。
第三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本市网约车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网约车管理并组织实施本规定。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领导下具体负责实施网约车管理。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互联网信息、人民银行、税务等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五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二)在本市有与注册车辆数和驾驶员人数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和管理人员;
(三)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以及供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互联网信息、税务等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
(四)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
(五)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六)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二)投资人和负责人的身份、资信证明文件,经办人授权委托书;
(三)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四)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第七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发放许可期限为4年的网约车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客运”。
第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还应当到广东省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备案证明应当及时提交原许可机关归档。
第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许可机关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知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自终止经营之日起10日内将网约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十条 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取得网约车运输证。
申请网约车运输证的车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交通运输部规定的条件,具体的技术标准和营运要求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办理网约车运输证,应当向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车辆行驶证、车辆环保和安全性能检测证明文件、车辆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的证明文件、公司购置营运保险和承运人责任险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等。属于网约车平台公司非自有车辆的,还应当提交与车辆所有人签订的提供线上服务以及车辆使用的相关协议。
领取网约车运输证后,车辆所有人应当持网约车运输证及时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或者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
第十二条 网约车车辆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或者车龄达到8年的,退出网约车经营。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终止为其提供线上服务,经营者应当将网约车运输证交回原许可机关并办理退出经营手续。
第十三条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暴力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照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并组织网约车从业资格考试,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约车驾驶员证。
巡游车驾驶员符合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可以增领网约车驾驶员证。
第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提交与驾驶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网约车驾驶员相关证件等资料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驾驶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
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应当依法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
第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履行承运人责任,保证营运安全,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一)保证网络服务平台安全、稳定运行,建立服务质量标准、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
(二)保证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完好,装置出现故障不能正常运行时暂时停止提供网约车服务;
(三)按照约定提供网约车服务,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和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和驾驶员一致,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
(四)公布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电子或者纸质出租汽车发票;
(五)按照有关规定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
(六)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采取有效措施处理驾驶员不符合运营服务标准的行为;
(七)依法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约车信息、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和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
(八)将车辆的技术状况、安全性能情况、保险购买情况,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情况,以及驾驶员岗前培训、日常教育、继续教育等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
(九)提供服务前向乘客提供驾驶员姓名、驾驶员证号码、照片、手机号码、服务评价结果、车辆牌照、预估运价等信息;
(十)承诺承担服务过程中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等的先行赔付责任,不以任何形式向乘客及驾驶员转移运输服务风险。
第十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除应当遵守第十七条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接入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
(二)不得利用市场优势地位扰乱正常市场秩序、侵害乘客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二)在车内明显位置放置网约车标牌,网约车标牌上载明驾驶员姓名、经营区域、车辆属性(网约车)、本车车牌号码等信息。
(一)不得拆除、损坏或者屏蔽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
(二)不得安装巡游出租汽车顶灯或者相类似顶灯、空载灯等专用设施、设备;
(三)不得巡游揽客,不得在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机场、码头等巡游出租汽车营业站区域内揽客;
(四)不得无故拒载或未经乘客同意招揽他人同乘、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
(五)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做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六)不得将车辆交与他人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服务。
第二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通过其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公开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目的、方式和范围。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使用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
网约车平台公司采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
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发生信息泄露后,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二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上述信息和数据不得外流。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有害信息传播。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机关报告。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有关军事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协助。
第二十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考核,及时向社会公布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考核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违法行为处理等信息。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互联网信息、人民银行、税务等部门应当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在各自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对网约车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网约车经营违法违规行为。
监督检查中发现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存在失信行为的,应当记入信用记录。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180日内申请网约车运输证的,车辆车龄条件从初次注册登记日期至申请之日可以延长为4年。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