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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三来一补”外汇收支管理暂行办法

珠海市“三来一补”外汇收支管理暂行办法
(1989年10月5日市人民政府批准 1989年10月1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珠海分局发布)

  一、为-了加强对“三来一补”外汇收支的管理,保证国家和地方的外汇收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中的“三来一补”系指承接国外和港澳地区、台湾地区客商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业务。
  三、珠海市内国营企业、集体企业、“三资”企业、内联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承接的“三来一补”外汇收支均按本办法办理。
  四、“三来一补”业务外汇收支,必须通过银行办理。承接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业务所收取的工缴费外汇,除另有规定者外,均应进行结汇。少数外商支付外汇现钞的,收汇企业应立即送银行办理结汇,不得私自保存和兑换,上述工缴费收入,在办理结汇留成后,可按规定使用。
  五、“三资”企业承接的“三来一补”业务项下收取的工缴费或其它外汇收入,应调回境内,允许金额现汇留成,其支出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六、企业单位签定的“三来一补”协议和合同,报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市引进外资办公室)或其授权单位批准后,抄送国家外汇管理局珠海分局(以下简称外管部门)备案。已批准的“三来一补”协议项下的生产加工合同签订后,有关商务协助单位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报外汇管理部门备存。
  七、外汇管理部门分别按签订协议、合同的企业为单位,设立工缴费收入和补偿还汇档案,记录收汇和还汇情况。
  八、已签订的“三来一补”合同因,故撤销或提前终止,经报合同原审批机关批准后,由企业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核销档案手续。
  九、在补偿贸易合同项内,企业为偿付设备、材料或现汇投资的外汇收入部分,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可保留现汇,按合同规定扣除补偿款项后的外汇收入,应办理结汇。
  企业按季向外汇管理部门报送外汇收支报表,并说明合同执行情况。其对外付款,必须严格控制在合同规定的范围以内。
  十、每一合同执行完后一个月内,企业应持银行结汇证明或现汇入帐通知单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核销手续。对不及时办理核销手续的企业,外汇管理部门将视情节进行通报或停止用汇。
  十一、核销时,发现实际收汇数少于合同规定应收汇数额的,外汇管理部门将依据有关规定,以通知形式责令签订合同的中方企业追回应收款项。对接到通知后一个月内,无正当理由仍不追回应收款项,或拒绝收回应收款项的,外汇管理部门将根据外汇管理规定,区别不同情况,对有关单位按逃汇、套汇严肃处理。
  十二、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珠海分局制定,报经珠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十三、本办法自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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