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市级权责清单事项调整由区(县)实施的决定
- 制定机关: 汕头市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97号
- 公布日期:2021.01.12
- 施行日期:2021.02.15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设区的市地方政府规章
汕头市人民政府令
(第197号)
市长 郑剑戈
2021年1月12日
2021年1月12日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市级权责清单事项调整由区(县)实施的决定
为推动“放权强区”、改善营商环境,进一步扩大区(县)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充分调动区(县)积极性,市人民政府决定将434项市级权责清单事项调整由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市直部门在区(县)的派出机构(以下统称“承接机关”)实施。市直有关部门和承接机关应当依照职权认真组织实施,加强衔接沟通,确保相关市级权责清单事项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加强监督指导,确保调整实施的市级权责清单事项放得下。市直有关部门要制订移交工作方案,将调整实施的事项的有关文件、表证单书及标准化成果等一并移交,并及时完善有关事项审批标准、技术规范。涉及使用国家、省垂直信息系统或者需要与中央、省部门进行业务对接的,要帮助承接机关做好协调衔接工作。涉及原市主管部门在实施过程中需征求市其他相关部门意见的,要做好衔接工作,确保落实到位。要通过举办培训班、现场指导等形式,加强对承接机关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增强其承接能力。对委托实施的事项,委托机关要为受托机关开展工作提供便利。要密切跟踪调整实施情况,通过日常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切实加强对调整实施事项的监管,及时解决承接机关存在的问题。定期对调整实施工作开展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调整完善的建议。